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依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19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
39251×20=785020元
工亡赔偿清单
假设孙某因工死亡,40周岁,工作区域为天津市河西区,公司依法缴纳了工伤保险,有年满60周岁的父亲与年满55周岁的母亲需要供养,生前工资每月5000元,孙某工亡赔偿清单如下:
赔偿项目
赔偿金额
计算方式
费用承担
丧葬补助金
33642元
【5,607.00 ×6=33642元】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天津市尚未公布2018年平均工资,仍按201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607元计算)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785020元
【39251×20=785020元】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按照2019年最新标准计算。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父亲
1500元/每月
【5000×30%=1500元】死者生前本人工资的30%
工伤保险基金
母亲
1500元/每月
【5000×30%=1500元】死者生前本人工资的30%
合计
3000月/每月
【1500+1500=300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合计
工亡待遇由谁承担?
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都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但是,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工亡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如果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职工因工死亡的,上述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工亡待遇的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哪些情形认定为工亡?
职工死亡符合下列9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亡: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9)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哪些情形不认定工亡?
即使职工符合上述认定为工亡的情形,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亡: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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