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人社局下发的人社通[2012]116号《关于职业病患者参加工伤保险及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职业病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问题部分第二条、第三条应当作废。
第二条规定
本通知下发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未进行岗前体检,在工作中或离岗时检查出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工伤基金应按规定承担30%工伤保险待遇,其余各项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三条规定
煤矿、非煤矿山、有毒有害企业等接触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职工离岗时或退休前必须进行职工健康体检。用人单位进行了岗前、离岗时或退休前职业健康体检的,职工离岗后未就业期间或者职工退休后检查出职业病,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相关待遇。否则,职业病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分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十三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五):限制或者处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权益。
人社局规定如果职工离岗时或退休前没有进行职工健康体检,职工离岗后未就业期间或者职工退休后检查出职业病或“未进行岗前体检,在工作中或离岗时检查出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只能拿30%的工伤待遇,剩下的部分由企业承担。这样的规定限制了公民的法定权益,是错误的。人社局应该给劳动者100%的工伤待遇。
昭通市人社局下发的文件在推卸责任
人社局作为给予工伤待遇一方,自己下文件限制劳动者的权益,减少自己的责任。昭通市人社局的这种行为属于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文件的出台过程没有受到监督,这是不合理的。
昭通市人社局自称是为了保证劳动者上岗体检的权利才有了这个规定,但它作为劳动监督部门,应该做的是监督企业是否为职工做上岗体检,而不是下发这样的文件。
这个文件并没有起到监督企业的作用,而是把找企业要工伤待遇的责任,从人社局推到了劳动者的身上。也等于把企业倒闭或者因其他原因不给工伤待遇的风险也转嫁到了劳动者的身上,把找企业要工伤待遇所耗费的时间与精力,也转嫁到了劳动者的身上。劳动者本来就是弱势群体,人社局推卸责任,职业病人维权的难度就会增加。
不能让职业病人因病致贫
在拿不到完整工伤待遇的情况下,职业病人很容易因此成为一个贫困户。在这个职业病人的背后,可能会有很多跟他经历相似的病人。政府出台文件,应该关注民生,保护劳动者的权利,而不是推卸自己的责任,不能让劳动者因病致贫或者因病返贫。
昭通市人社局下发的人社通[2012]116号《关于职业病患者参加工伤保险及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应当是到了该作废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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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 2018-01-16 10:45: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