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发现职工患上职业病之后,有许多的义务。有的企业可能认为负责劳动者的治疗和赔偿,就已经尽到了法律责任,但其实企业可能会忽视一些“小事”。
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劳动者患上了职业病,就是企业的一项义务。这项义务是《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企业不遵守,是违法行为。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和医疗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那么企业如果忽视了报告,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呢?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
日前,湘潭市安监局对湘潭江滨兴达实业公司进行立案查处,原因是该公司没有依法报告新发现的职业病人。当企业相关人员接受调查时,一头雾水,“没有报告职业病情况也要受罚吗?”
2018年3月,市安监局执法人员在湘潭江滨兴达实业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职工胡某某于2017年9月经湘潭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湘潭市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为“职业性重症中暑”,至今未向所在地安监部门报告。
(责编:欧阳凝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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