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武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指控被告人钟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价值共计143816元,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武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钟某为骗取工伤保险补偿,委托他人制作了虚假的闽岩《X预防控制中心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后被告人将该诊断证明书交给其原用人单位某某煤炭开发公司,要求某某煤炭开发公司为其申报工伤待遇保险。
2015年12月14日,某某煤炭开发公司按规定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同月29日,人社局作出了工伤认定。2016年3月11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伤残鉴定结论书,鉴定钟某为工伤伤残六级。同年5月27日,某某煤炭开发公司同意被告人向人社局申报钟某的工伤保险补偿,补偿款包括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人民币(币种,下同)80496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8000元、鉴定费320元及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15000元,共计148316元。
人社局在核对某某煤炭开发公司委托被告人钟某提交的材料中,发现被告人钟某提交的《X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是造假的,随后报案。案发后,被告人钟某于2016年9月2日主动到公安局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价值共计14381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意见
被告人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价值共计143816元,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未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公诉机关据此建议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能主动接受罚金刑,有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又鉴于被告人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对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被告人必须接受社区矫正。判决如下:
被告人钟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016)闽0824刑初265号
责编:李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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