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网QQ客服常常遇到有人咨询职业病诊断流程,在职业病咨询交流群也时不时遇到这样的情况,鉴于此,小编特意整理了一些职业病诊断的基本程序,让大家知道职业病诊断整个流程是怎样的。
一、职业病诊断的提出
劳动者依法要求职业病诊断的,可以选择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提出,填写《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提交劳动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关系证明(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的除外)和有关资料。
二、接诊与处理
接诊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对劳动者提交的职业病诊断有关资料进行审核,视情形分别处理:
(一)无劳动关系证明资料的,应当告知其先行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属于本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职业病诊断项目或权限范围的,应当告知其向有相应项目或权限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提出;已诊断或者其他诊断诊断机构已接收的,不予接收。
(二)符合接收条件的,应当接收。
三、职业病诊断资料的补正
(一)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在接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诊断有关资料和交纳职业病诊断费,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此函后的十日内提交。
(二)可根据需要依法提请用人单位所在地安监部门协助开展职业病诊断有关工作。
(三)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
四、资料核实
诊断机构应当在收到职业病诊断补正资料、安监部门函复后,通知当事人核实资料,记录核实结果和争议内容。
五、争议仲裁或者判定
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诊断机构应当告知其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的,诊断机构应当依法提请用人单位所在地安监部门进行调查、判定。诊断机构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或者安监部门作出调查结论或判定前,应当中止职业病诊断。
六、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诊断资料齐全或收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结论或者判定结论后,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组织诊断。
职业病这怒单机构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单数职业病诊断医师进行集体诊断。诊断医师对职业病诊断结论有意见分歧的,应当根据半数以上诊断医师的一致意见形成诊断结论。
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包括观察对象),可以经必要的医学检查或者住院观察后,再做出诊断结论。
七、出具、发送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制作《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一式三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各一份,职业病诊断机构存档一份。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加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核盖章。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领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如果当事人未在接到通知后二十日内领取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采用邮寄方式将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发送给当事人。
八、职业病复查
职业病患者按有关法规、标准规定提出职业病复查要求的,应当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提交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复查换大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保留原编号加注复查识别码,如第一次复查,加注“FC1”。
九、职业病报告
诊断为职业病的或职业病复查结论有变更的,诊断机构应当在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后,及时将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报送用人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监部门。
十、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
诊断机构应当于诊断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职业病诊断资料的归档工作,永久保存,不外借。
对于职业病诊断,大家还可以查阅《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如对职业病诊断程序还有其他疑问,请留言评论。
责编:李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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