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对工伤认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工伤认定申请事项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于1年内提出申请。申请受理机关为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需提交什么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三、社保部门受理及认定
1.在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完整的情况下,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或者《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2.在提供材料不完整的情况下,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按照要求补正材料,如果逾期未补正但未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可以重新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在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该决定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4.对工伤认定不符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四、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劳动能力鉴定。
1、劳动能力鉴定机构
区、县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区域的工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
2.需提交的材料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工伤认定决定;
(3)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工伤的有关资料。
3、鉴定程序
(1)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该时限可以延长30日。
(2)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送达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3)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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