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职业病诊断之前的费用是否能享受工伤保险?职业病患者应如何维权!
案例简介
据报道,罗某系环卫工人,自2017年6月至2018年1月一直感觉身体不适,多次住院治疗均未治愈。因病情加重,罗某到广东某附属医院治疗,经诊断,罗某的病症系被布鲁氏杆菌感染所致。2018年2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工人医院诊断其为职业性布鲁氏菌病,即职业病。2月12日,罗某所在单位向该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2月26日,该局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罗某属于工伤。罗某遂向社保局提出工伤医疗待遇申请,同日收到该社保局作出《关于退还工伤医疗待遇申请材料的通知》,并告知其职业病诊断之前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工伤保险支付范围,因此不予收取相关材料。罗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社保局作出的《关于退还工伤医疗待遇申请材料的通知》,并重新作出决定将自己被诊断为职业病之前的医疗费用纳入工伤保险支付范围。
以案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职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时间点从何时起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五十七条规定: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由于诊断、鉴定职业病属于法律行为,时间上具有确定性,患病职工享受工伤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起算点应为所患之病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在此之前的相关费用,应由职工所在的用人单位承担。因此本案中罗某在被确诊为职业病之前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工伤保险支付范围,应由其所在的用人单位承担。
法律依据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五十九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的,其医疗费用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根据《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申请职业病诊断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
二、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三、工作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四、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
五、与诊断有关的其他材料。
《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收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责编:欧阳凝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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