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张某于2009年2月7日起入职某配件公司,因长期接触噪音而导致听力受损。张某曾多次向公司提出调整工作岗位,并进行职业病鉴定,公司一直置之不理。由于长期接触噪音听力受损,张某于2017年3月15日以“身体原因不适合再工作”为由向公司提出辞职并与公司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后张某自行去医院进行检查,并在某职业病鉴定中心进行相关入院治疗及职业病鉴定。2019年3月20日,张某的伤情后经鉴定为职业病致残程度十级。
张某认为自己之前不清楚自己听力下降、耳鸣是否与职业病有关。因此,双方所签署协议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公司应为张某做职业病鉴定再确定是否立即离职,故张某申请劳动仲裁、后起诉至上海市某区法院,要求自2017年3月15日起恢复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专家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无过失辞退、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因此,用人单位安排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是法定义务,该项义务并不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而当然免除。
来源:中工网,由职业病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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