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先生来电咨询:我是无极县人,2010年10月份在无极县从事电焊、喷漆工作。由于我在工作中长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2012年1月份查出患职业 病。历经各种困难,2012年12月4日,由无极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确认我和单位存在劳动关系;2013年7月3日,由石家庄市职业病防治院确定为职业性慢 性重度苯中毒;2013年11月26日,由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4年3月31日,由石家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六级伤 残。现如今,我已经为治病花去了30多万元医疗费,花光全部积蓄,还欠下了巨额债务。但单位对我始终避而不见,像我这种情况下一步应该怎么办?我这种情况 应该享受哪些待遇?希望记者帮忙咨询。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商保险处王处长答复:根据彭先生所述,按照《工商保险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因工作患职业病,因工导致伤残者,除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还可以享受伤残待遇。
按《工伤保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职工因工作被鉴定为职业病,可以向单位要求支付相关的医疗费、住院费、陪护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因工作致残且 被鉴定为六级伤残职工,单位应按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并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六级伤 残职工标准为本人每月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王处长还表示:如果单位不支付,职工可以通过劳动仲裁部门或者法院要求对方支付。 帮办记者 张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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