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职业卫生行业有所了解的人,想必对“职业接触限值”这个词并不陌生,但是你了解它的定义吗?这个限值是怎么制定的?有什么局限?是能否引起职业病、过敏、致癌的分界线吗?限值允许的浓度越低,毒性就越大?看完本文,我想你的这些疑惑都将一一得以解决。
职业接触限值的定义
我们先来了解“接触”的含义,与暴露的区别,再来说说职业接触限值的定义和职业接触是什么。
这里所说的接触是什么意思,和业内所说的“暴露”有区别吗?接触(exposure),也有译为“暴露”的,指机体(人体)处于存在某种危害的环境。“接触”和“暴露”两个词业内常常可以互相替换,但也有所区别:暴露多具有被动的含义,即被动接触,比如在粉尘环境被动吸入粉尘;而接触具有主动和被动的含义,且多接触途径,比如接触振动危害可以是主动性的。
职业接触限值(occupationalexposurelimits;OELs)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某种或多种职业性有害因素,不会引起绝大多数接触者不良健康效应(注意:不是引起职业病)的容许接触水平。比如化学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分为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和最高容许浓度三类。(见GBZ2.1——2019)
职业接触(occupationalexposure)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通过呼吸道、皮肤黏膜等与职业性有害因素之间接触的过程。存在职业接触,并不表示身体就会受损,只有过量的接触才会引起健康损害。
这个定义看起来很好理解,但是你知道什么叫存在职业接触呢?比如说二氧化碳接触,空气中就含有二氧化碳,那我们每个人都存在二氧化碳职业接触吗?显然不是的。在职业卫生领域,通常将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实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水平大于该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10%的情形,称为存在职业接触。因为职业接触水平在1%~10%的,接触极低,只需进行一般危害告知即可,在1%以下的,连危害告知都不需要了。
职业接触限值是怎么制定的?
在制定某种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时,假定接触者都是健康成年的工人,并且生活方式健康,工作寿命为40年,工作接触时间为每天8小时,每周5天,接触途径是统一的(比如都是吸入接触,但实际工作中可能存在少量皮肤接触)。在这些假定的基础条件上,来制定阈值水平。
当然,实际工作情形并不如此。比如接触时间,有的可能每天接害时间只有两三个小时,而有的加班可能接触了10个小时,这时候在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就要采取时间加权的方法,换算成8小时/40小时(每周5天)的接触水平来评价其是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
接触者的健康情况,主要是通过职业健康检查来确保接触者非职业禁忌者(职业禁忌者可能不能继续接触该因素,或者接触限值更低才能确保其职业健康),以便统一使用职业接触限值进行职业卫生管理。
制定OEL大小时,不同物质依据的健康效应类型可能不同,有些是长期慢性效应(如大多数粉尘所致尘肺),有些是急性影响(如急性中毒);有些是明确的健康损害(如三硝基甲苯所致白内障),而有一些物质容许浓度的确定则是依据不适、刺激、麻醉等。因此,OELs不能简单地用于比较2种化学物的毒性大小,不能简单地将2种不同化学物质的容许浓度作为毒性大小比较的依据,不能用以判断化学物质的毒性等级。
从职业接触限值制定的假定条件,我们也可以很明显地看出,职业接触限值不保护健康已受到损害的工人。职业接触限值是对健康成年人来说的,并且这个限值并不是安全界限,只是对大多数接触者来说不会引起不良健康反应。
职业接触限值的局限性
从上述职业接触限值制定的分析,我们就可以知道职业接触限值是有一定的局限性的,具体如下:
(一)适用人群的局限性
工作场所接触限值只适用于健康成年的职业人群,不能作为参考值用于工作场所以外的非职业环境,不得作为工作场所以外的空气污染指标。
例如,不能用来评估人群的环境污染、水或食物污染。因为工作场所一般以每天暴露8小时为基准,而大气环境暴露基准时间是每天24小时。
(二)对工作条件的局限性
工作场所接触限值主要用于正常工作条件的工作场所。但如果劳动强度过高、海拔过高、湿度/温度过高等都可能加大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健康影响,如同时接触多种危害因素,可能发生联合促进作用,增强有害因素的危害作用。
应用容许浓度限值时,需要注意劳动条件的影响。在接触时间或工作强度超出制定OELs时所考虑的条件时,应适当调整。为了尽可能减少非正常条件下任何因素的影响,应适当使用检测、报警和应对措施。比如某些高毒急性危害物质,应采用在线监测、自动报警等设施。
(三)对个体敏感性的局限性
OELs的目标是保护大多数工人,但不包括高易感性。由于个体敏感性的差异,对有害物质的感受程度因人而异,即使在容许浓度水平以下的接触,少数工人对于有些物质,在阈限值水平或低于阈限值时也会感到不适,出现不舒服,原来的健康异常状况进一步恶化。
对某些敏感的个体(少数人),一旦接触化学物质并产生致敏,即使接触浓度很低,也可能产生疾病的症状。如三氯乙烯,如接触者对其过敏,即使在限值范围内,也可导致职业病(职业性三氯乙烯药疹样皮炎)的发生,严重的可致死。
为保护劳动者避免诱发致敏效应,对可能导致机体致敏的物质标注“敏”。给化学物质标识“敏”,是指已有的人或动物资料已证实该物质可能有致敏作用,但并不表示该物质PC-TWA值大小的确定依据的关键效应是致敏作用,也不表示致敏作用是制定PC-TWA的唯一依据。
未标注“敏”的物质也并不表示该物质没有致敏能力,只反映目前尚缺乏科学证据或尚未定论。
使用“敏”的标识并不保护那些已经致敏的劳动者。对工作中接触已知致敏物的劳动者,应进行教育和培训(如检查潜在的健康效应、安全操作规程及应急知识);应定期健康监护(可通过上岗前体检筛检这些易感人群),尽早发现特异易感者,并及时调离(不再接触致敏物)。
(三)在性别差异上的局限性
绝大多数职业接触限值是基于男性工人的研究数据。化学物质影响女性健康的潜在能力不同于男性,女性可能需要更长时间对化学物质解毒。
一是女性呼吸频率高于男性,按体重可能比男人吸入更大量的化学物质;二是女性的脂肪含量高于男性,可以在身体内储存大量的有毒化学物质;三是女性怀孕时,可能会使胎儿接触某些危险化学物质,导致其发育异常。
(四)在接触途径上的局限性
制定OELs的前提是假定化学物接触的主要途径是吸入接触。测定的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也只反映有可能吸入的浓度。但许多化学物质除通过吸入接触外,还可通过皮肤、黏膜和眼睛直接接触蒸气、液体和固体,通过完整的皮肤(破损的皮肤更容易吸收)吸收导致过度接触并引起全身效应。患有皮肤病时,可能促进皮肤吸收。
对化学物质标注“皮”的标识,目的是提示这些化学物质通过皮肤、粘膜吸收后可能引起全身效应;即使空气中这些化学物质浓度≤PC-TWA时,有可能通过皮肤、黏膜吸收/接触引起过量接触。因此在接触这些化学物质时,特别是在皮肤大面积、长时间接触的情况下,需采取特殊预防措施以减少或避免皮肤的直接接触(如防化学渗透工作服)。当难以准确定量其接触程度时,也必需采取措施预防皮肤的大量吸收。
可经皮吸收的化学物质,应进行生物监测,以更准确的评估内暴露。
对化学物质标识(皮)时,并未考虑该化学物质引起的刺激、皮炎和致敏作用,对那些可引起刺激或腐蚀效应但没有全身毒性的化学物质也未标以(皮)的标识。
(五)在致癌物方面的局限性
对于致癌物而言,通常无法定义最小的阈剂量。理论上,直接作用的致癌物在分子水平能够影响细胞的DNA并启动致癌作用。可以识别某些致癌物启动不良健康影响的阈值(不是阈剂量)。
化学物质标识“癌”,表示该属于潜在化学致癌性物质。
综上,OELs不是能否引起职业病、过敏、致癌的分界线,这不是安全与否的警戒线,也不能用其判断化学物质的毒性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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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李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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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 2019-12-22 15:01: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