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制定职业病诊断人员资格认定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主席令第60号)第四十二条第三款:“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
(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24号)第八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二、申请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二)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四)从事职业病诊疗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五)熟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及其管理;
(六)经培训、考核合格。
三、申报材料
(一)《职业病诊断医师申请表》;
(二)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复印件;
(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复印件;
(四)从事职业病诊疗工作5年以上证明原件;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出具的培训、考核合格证明复印件。
批件遗失补办所需资料
1、遗失补办申请报告;
2、批件复印件或现执业单位出具的证明原件(含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批准资格)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现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市级党报或者省级党报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原件。
以上资料均须提交电子文档,所交资料均要求A4纸打印(图纸除外),加盖单位公章,按次序装订;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法人签字。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可在宜宾市政务服务大厅http://ybszwfwzx.gov.cn查阅办事指南,到市政务中心卫生计生窗口现场预约。
(二)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计生委窗口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时限内窗口工作人进行资料审查出具审查审核意见,经窗口首席代表审批同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三)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现场办理、并制发《职业病诊断医师证》。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单领取办理结果。
(四)立卷归档,审批结束后,将所有材料整理归档。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即时办理。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审批决定证件
《职业病诊断医师证》。
八、数量限制
无。
九、联系方式
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计生委窗口:0831-5108978
十、注意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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