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的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南通市崇川区某时装有限公司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受到相关行政处罚,各用人单位应引以为戒。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做得如何,关键在于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是否具有职业病防治观念、是否掌握职业卫生相关知识以及是否具备与本单位生产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水平。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作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主体责任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履行职业卫生职责,为劳动者、企业和社会守好健康第一道门。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20日,南通市崇川区卫生监督所对辖区内某时装有限公司进行职业卫生“双随机”监督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从事服装生产、加工及销售。卫生监督员根据该公司现场提供的2021年6月出具的《职业卫生检测报告》显示,公司充绒车间存在其他粉尘、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公司对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于2022年1月11日在国家系统进行了申报,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案件处理
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及职业卫生管理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行为,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卫生监督员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了警告,罚款八千元的行政处罚。
在目前职业卫生监督力量普遍薄弱的情况下,只有通过专业的培训,不断提高企业主要负责人及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管理水平,才能真正落实好企业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此案正是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不重视职业健康工作,不参加职业卫生培训的典型案例。
来源:崇川区卫生监督所,由职业病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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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 2022-11-10 16:41:00.0
游客 2022-11-10 16:24: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