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卫生健康委(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委直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9月28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应遵守本办法,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进行备案,并接受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区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备案管理工作。自治区政务大厅卫生健康窗口为全区职业健康检查备案受理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具体负责职业健康检查备案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为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机构,负责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工作,组织开展实验室间比对和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
第五条 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
(二)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
(五)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具有相应职业卫生生物监测能力;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
(六)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
(七)具有与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相应的条件。
第六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
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的,其服务区域原则上与执业登记机关管辖区域一致,特殊情况需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核同意,审核意见在本备案周期内有效,并在备案中注明。外出职业健康检查进行医学影像学检查和实验室检测,必须保证检查质量并满足放射防护和生物安全的管理要求。
第七条 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机构应当具备执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的能力。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备案。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申请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时,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放射诊疗许可证》)及副本(复印件);
(三)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的有关资料;
(四)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的有关资料;
(五)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的有关资料;
(六)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与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相适应的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的有关资料;
(七)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的有关资料;
(八)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详细说明的有关资料。
第十条 受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备案资料的完整性、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备案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完成后,申请单位领取《自治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单》(以下简称《备案单》)。
《备案单》载明如下内容: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机构地址、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及项目,以及有效期等。
第十二条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并告知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单》10个工作日内,在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中注明检查类别和项目等信息。
第十四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有效期自备案生效之日起3年内有效,有效期届满前30日应重新备案。
第十五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内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及项目等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受理机构提交变更信息。
第十六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备案的,向受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资料如下:
(一)《自治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变更表》,注明备案变更的理由,并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及已发放的该机构《备案单》;
(二)机构名称、地址变更,提交当地机构编制、市场监管或其他相关部门下发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提交单位主管(上级)部门下发的相关文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变更或增加服务项目的,按首次备案申请的要求向受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八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按照备案的类别和项目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情况;
(三)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
(四)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情况;
(五)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疑似职业病的报告与告知,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情况;
(六)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情况等;
(七)是否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单》。
第十九条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本区范围内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对本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机构从事职业健康检查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在备案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技术服务活动。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违反职业健康检查相关规定的,由县级及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秉公办事,为备案申请单位提供良好服务。对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者,由其所在单位给予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自治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准的职业健康体检机构资质在有效期内的继续有效,到期后按照本办法进行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19年10月31日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表1.自治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申请表
2.自治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单
3.自治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变更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19年9月28日印发
附件下载:
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含附件及解读).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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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李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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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