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吗?国家规定女职工不可从事这些行业,这些行业究竟是什么?为什么禁止女职工从事这些工作,这是性别歧视吗?今天就跟着小编一起来找找答案吧!
根据我国2012年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要求,一般情况下,女职工不得从事以下行业:
1.矿山井下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如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千克,间断负重每次负重25千克的作业。
由于女性的身理原因,在一般情况之外,还有月经期、待孕期、怀孕期、哺乳期。当处于这些特殊生理时期时,女职工的工作范围进一步受到限制。
月经期女工不可从事这些行业:
1.《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2.《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如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待孕期女职工不可从事这些行业:
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三级、四级的作业。
怀孕期女职工不可从事这些行业: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和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3.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4.《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5.《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6.《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7.《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8.《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9.《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如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10.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哺乳期女职工不可从事这些行业: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我想大家都可以从上述内容中看出,这些对女职工工作范围的限制,并不是性别其实,而是根据女性的身体生理的特征采取的保护女职工职业健康的措施。女职工身体健康,需要更多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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