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评价即投用太博医院被处罚
日前,记者获悉卫生计生委对太博医院作出行政处罚,因为太博医院新建的北京中拓DR、GECT机房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即投入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卫生计生委曾对太博医院作出警告,同时责令其限期改正。
太博医院网站介绍显示,该院始建于1997年,地址位于青岛西海岸新区丹江路77-83号,设有职业健康体检中心、预防保健科、内科、外科、妇科、儿科等临床医技科室,是一所综合性医院。
但天眼查检索结果显示,并不存在名为“太博医院”的注册机构,但有一个名为“青岛太博医院有限公司”的企业,该司成立于2011年4月22日,登记住所为法人代表与太博医院一致,营业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预防保健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妇科专业、儿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急诊医学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X线诊断专业等。
记者通过全国企业信用网查询青岛太博医院有限公司发现,该司并没有被行政单位作出过行政处罚决定,并且在青岛政务网行政处罚结果查询页面查询,也显示“此单位无案例!”。
根据青岛太博医院有限公司的公示电话,11月15日上午,信网联系到了该司,接线人员表示“太博医院”即是“青岛太博医院有限公司”,并且证实了确有此案件,但接线人员还表示并不清楚该案,需要汇报后由专人回复。15日下午,一位自称太博医院的人员联系到信网,但却表示拒绝透露该事具体情节。
卫计委之所以作出上述处罚,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存在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行为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张孝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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