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7日,张女士进入一家化工制造公司工作。2021年8月续签劳动合同时,她要求调换车间和工作岗位,但公司不同意。无奈,她只得按照公司安排继续在原岗位从事原工作。考虑到自己的工作岗位属于有毒有害岗位,易患职业病,她便采取消极怠工的方式与公司对抗。
2021年12月10日,公司突然决定辞退张女士。公司向她送达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其因在一个季度内累计迟到达到17次,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及企业规章制度有关规定,确认其行为构成严重违纪,公司有权单方决定将她解聘。张女士对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原因不持异议,也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要求公司在她离职之前为她进行一次健康检查。然而,公司以张女士所处工作环境、在工作中实施的劳动保护均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为由,不同意她的这一请求。
张女士想知道:公司是否可以拒绝她的请求?法律规定是什么?
【点评】
公司不得拒绝张女士的要求,应当依法为她进行离职前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规定表明,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张女士在有毒有害岗位工作,具有一定的职业危害,其行为虽然构成违纪,公司亦有权解除其劳动关系,但公司仍应依法为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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