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成功案例|二审改判用人单位向职业病病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业病工伤患者与用人单位终结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原本是《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的一项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工伤待遇。实务中也很少见到用人单位赖着不给的,毕竟法律规定得再明确不过,也毕竟,伤残就业,血的代价。
但大千世界无奇不有。
近日,职业性噪声聋六级伤残患者何某收到肇庆市中级人民作出的二审判决书: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用人单位向何某支付40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至此,这起被用人单位拖欠近两年的伤残就业补助金纠纷尘埃落定。
本案大致案情是:何某某系肇庆某五金企业从事抛光工作,后因工作中长期接触噪声听力受损,被确诊为职业性轻度噪声聋,被认定为工伤并于2018年5月被初次鉴定为六级伤残。何某出现听力受损后,2016年初单位将其调离抛光岗位,调动为仓管,工资大幅下降,但因为正在寻求职业病诊断,何某无奈接受调岗。至2019年1月,单位再次通知何某调岗至包装部门,何某认为其在仓管岗位工作正常无任何违纪与也非不胜任,新岗位劳动强度远大于仓管岗位,故拒绝调岗,而仍在仓管岗位打卡出勤。至2019年3月,单位以无故旷工辞退何某。在此之前,何某与单位已就职业病民事赔偿提起诉讼,至单位辞退何某时,相关诉讼尚未结案,单位亦未及时向何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不服单位辞退,何某提起仲裁并随后起诉到法院,诉求违法解雇的赔偿金,但未获法院支持。至2019年7月单位申请对何某伤残等级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何某认为其要求违法,拒绝;2019年10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通知何某复查,何某再次拒绝。单位遂以何某拒不接受复查鉴定为由拒绝发放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何某不服,再次提起劳动仲裁,诉求包括违法解雇的赔偿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后续治疗费,仲裁裁决驳回其全部诉求。何某遂向法院起诉,一审判决同样全部驳回其诉求。
此时,何某正式委托职业病律师团攀登团队两位律师代为就本案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职业病律师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即时无条件向劳动者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双方劳动关系终结后,原用人单位无权再就劳动者伤残等级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何某所在单位已于2019年3月辞退何某,依法应当即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此之后,2019年7月、10月何某与所在单位已不存在劳动关系,该五金企业亦非何某所在单位,依法没有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资格,故应当依法向何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二审法院经过庭审,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判决五金企业向何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对于违法解雇的赔偿金,因此前已生效的判决确认单位解雇不违法,故本案亦未予支持此项诉求。对于后续治疗费,法院认为应向社保经办部门依法申报处理。
来源:管铁流 职业病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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