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专题|职业病的"防"与"治"有哪些变化
在现代工伤保险制度上,预防已经被放在处置工伤事故的优先位置。职业病的防治重点在“防”不在“治”,只有用人单位为员工切实做好防护工作和其他保障措施,才能最有效的防治职业病。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2016年开展工伤预防工作至今,就明确了预防目的是强化事前积极预防,促使用人单位强化安全生产措施,从源头上尽可能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从根本上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过去“重补偿、轻预防”的模式正在改变,那种“工伤有保险,出事老板赔,只管干活挣钱”的理念已然发生变化。
案例
患职业病医疗费纳入工伤保险
某市罗女士是当地环境卫生管理处的环卫工人,因工作导致病菌感染,患上职业病。从2017年6月起,罗女士因身体不适,多次到医院进行治疗,均未治愈。在多次求医问诊期间,她的病情不仅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甚至不断加重。到2017年12月,罗女士的病症被医院诊断是中枢神经系统被布鲁氏杆菌感染所致。2018年2月,罗女士最终被确诊为职业性布鲁氏菌病,患上职业病。布鲁氏菌病是职业性传染病,属于我国法定职业病的一种。
由此,罗女士所在单位环卫处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经过审核,该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罗女士受到的职业病伤害属于工伤。最终,罗女士在职业病诊断确诊前后所花费的全部医疗费用纳入工伤保险支付范围。
职业病防治员工有权利,也有义务
无论是办公室里的白领,还是工地上施工的工人,当员工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有责任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生产工作环境和条件,提供必要的防护工具,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培训。相应的,员工有义务接受相关安全培训,学习和掌握有关的职业卫生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安全的使用防护设备,及时反馈职业病危害事故。
根据有关法规,员工在职业病的防治上不仅有义务,也享有权利。例如,员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依法为其办理工伤保险,提供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提供防护用品等;有权知晓工作过程中可能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以及防护措施和待遇等,用人单位要保证员工的知情权;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安全培训;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
责编:欧阳凝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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