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未验收合格即使用,这家被罚36.25万元
贺州广济医院在2017-2018年8月期间,Innova3100-IQ型心血管成像系统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未经竣工卫生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超出放射诊疗许可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被处罚36.25万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二)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附处罚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
贺卫放罚〔2018〕1号
被处罚人:贺州广济医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51100723065991X,法定代表人:肖雪生,性别:男,民族:汉,联系电话:0774-5221521)地址:贺州市城西路33号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在2017-2018年8月期间Innova3100-IQ型心血管成像系统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未经竣工卫生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超出放射诊疗许可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
1.2018年8月2日、8月21日现场笔录各1份;
2.贺州广济医院介入治疗室拍摄的照片14张;
3.贺州广济医院介入治疗室“神经内科一次性耗材合格证标签粘贴本”复印件4页、“神经内科介入手术登记本”复印件8页、“心血管内科介入手术登记本”复印件14页、“介入治疗室工作统计本”复印件6页;
4.陈群星(住院号:220671)病历复印件10页,盘德胜(住院号:219317)病历复印件12页,张增开(住院号:219157)病历复印件10页,王燕清(住院号:96921)病历复印件10页,李连英(住院号:195718)病历复印件10页;
5.龙烨、吴伟民、莫天权、叶劲弦、黄忠胜、陈雪娇6人询问笔录各1份及6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6.贺州广济医院文件(贺广医人﹝2012﹞14号、贺广医人﹝2015﹞9号、贺广医人﹝2016﹞1号、贺广医人﹝2016﹞17号、贺广医人﹝2017﹞15号)复印件5份;
7.张伟《广西壮族自治区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各1份;蒋文贤《医师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各1份;
8.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八一医院与贺州广济医院的《医联体协议书》复印件1份;
9.《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及附件复印件1份;
10.《贺州广济医院心血管成像系统(DSA)机房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表》(报告表编号:JLA2017-KP053)复印件1份;《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贺卫放验(2018)第7号)复印件1份;《医学装备使用登记簿》复印件1份;
11.贺州广济医院法定代表人肖雪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12.贺州广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
济医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各1份;13.《行政处罚决定书》(贺卫放罚〔2016〕1号)复印件1份为证。
你单位Innova3100-IQ型心血管成像系统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且在2016年10月因相同违法行为被贺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予以警告处罚并责令改正后仍逾期不改,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360000元的行政处罚;你单位超出放射诊疗许可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行为,符合《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行政处罚情形,现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并处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上述二项违法行为合并作出警告,并处罚款3625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工商银行贺州市西约支行(账号:2109380509201009592,开户单位:贺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凭罚没缴款单到我委规财科(地址:贺州市星光路88号;联系电话:0774-5277978)开具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贺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八步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贺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10月24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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