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防治职业病不妨先做实“职业病报告”
日前,省政协委员、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副院长胡世杰披露,2017年广东“个别地市的职业病报告数甚至是零”,他建议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地方政府民生工程和绩效考核体系。
于公众而言,“职业病报告”的概念相对陌生,《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在确诊为职业病时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专职从事职业病防治的政协委员,之所以对“个别地市的职业病报告为零”感到吃惊,主要因为他接触到的职业病群体在日渐扩大,这样的反差难免使其产生困惑。
职业病的法定定义是,“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这类疾病对劳动者造成的身体伤害很多都是极其严重且不可逆的。近来为公众所熟知的尘肺病,按《我国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统计,2017年新发职业病中尘肺病占比达到84.84%。但类似尘肺病等严重职业病状,从病情出现到被诊断确认,进而通过严格的职业病报告制度纳入基本的医疗保障,依然是个相对漫长的过程,远远落后于职业病对劳动者健康的吞噬速度。
日前热播的纪录片《人间世》就有专门一集关注尘肺病群体的医疗保障困境,全国人大代表、无锡市人民医院副院长陈静瑜在片中再次呼吁将尘肺病诊断和职业病认定分离,确保职业病患者在早期就能得到及时治疗。诚如此番广东省政协委员所关注的,“有些员工患了职业病,但因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或单位破产解散等原因,没办法得到基本的医疗保障”。职业病认定的最直接困难,是职业病认定之后的治疗费用承担问题,这与不少地方职业病报告制度执行不到位的原因相同。毋庸讳言,职业病群体无法得到基本的医疗保障,不仅有用人单位“没参加工伤保险”、“单位破产解散”的原因,同时也存在相关主体对职业病情况明知而隐瞒不报的情况。
职业病的发现确诊、是否报告以及后续的医疗保障,最终都无法回避治疗费用的承担和分配问题。现行《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病报告责任履行不力的处罚,局限于“责令限期改正”和数额有限的罚款,于用人单位而言,职业病报告与否甚至可能成为一个单纯的性价比判断———不报告的罚款远低于哪怕一例职业病治疗的成本。立法层面加大对职业病报告履行不力的责任追究,实践中以绩效考核推动职业病诊断、认定乃至基本的医疗保障,无疑是强化职业病防治的基本思路。
从职业病的发生、发现,到医学专业范畴的职业病诊断,再到劳动争议领域的职业病认定和基本医疗保障,职业病报告制度都是解决后续一系列问题的前提。2018年7月,贵州航天医院“职业病认定案”引发舆论关注,企业、医院与劳动保障部门在职业病防治中的角色错位状况通过个案得到具体呈现。无论是医疗卫生部门还是劳动保障执法,职业病防治的法律责任均事关重大,必须有全局观念。法律要让对职业病的医学诊断和报告都能免于后顾之忧,更要让劳动者的最基本健康权益得到劳动保障执法的庇佑。
此番政协委员对行政绩效考核提出期待,更是一种督促。劳动者因职业而患病,就有权从职业中获得基本的医疗保障和相应的赔偿,这是国家法律对公民合法权益的起码伸张。做实“职业病报告”制度,于职业病防治的诸项法律真正落地实施而言,称得上兹事体大。
责编:欧阳凝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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