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玉环市卫生健康执法人员在例行职业卫生检查中来到一家铸造厂,该厂生产环境恶劣,一进入车间就遭到充斥整个空间的噪音和粉尘的“轰炸”。在查阅了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验报告后执法人员发现,噪音和粉尘已经成为严重影响该厂职工健康安全的两大职业病危害因素。
然而在现场,执法人员却看到现场多数劳动者并没有做好完备的防护措施,未佩戴专业防尘口罩和耳塞,从事体力劳动时完全暴露在高风险环境中。
口说无凭,劳动合同见“真章”。执法人员调查了该厂所有员工历年的劳动合同,发现合同中均未写明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的规定,执法人员对该企业处以警告及罚款人民币65000元的行政处罚。
卫监君提醒
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是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必须履行的一项告知义务,也是劳动者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劳动者只有了解职业危害及其后果、提供的防护措施以及待遇,才能根据自己身体状况加以选择,是否在该用人单位从事劳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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