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以案释法】接受放射检查,您做好个人防护了吗?
案情回顾
2019年9月,河西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监督员对某医院的放射卫生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医院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在对受检者颈部进行医疗照射时,照射野覆盖了眼部晶状体,该机构配备了放射防护用品,但是未为患者佩戴防护用品。
经调查核实,该医院照射时候的未对患者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同时未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严格控制受照剂量,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第(七)项的规定,责令该医院立即改正并给予该医院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延伸
《医用X射线诊断受检者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 16348—2010)6.6 应根据投照方向恰当选择受检者体位,应尽量使受检者采取正片的体位。注意对受检者的非投照部位进行屏蔽防护,避免非检查部位受到有用线束的照射,以减少眼睛、甲状腺、乳腺、活性骨髓、卵巢等放射敏感部位的受照。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五)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
(六)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放射安全提示
很多医疗机构都发生过类似的现象。X射线对人体的伤害具有隐蔽性,较长时间的剂量积累才能造成明显的伤害,因此导致许多医疗机构管理人员、放射工作人员都忽视了对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除非有医学需要,医疗机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尽量使受检者采取正片的体位,注意对受检者的非投照部位进行屏蔽防护,避免非检查部位受到有用线束的照射,对患者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采取屏蔽防护措施,坚决杜绝为了节省检查时间不对患者及陪检人员进行防护的行为和“嫌麻烦”“剂量小没关系”的思想。
公众也要有自我保护和风险防范意识,在接受医疗照射或者陪同家人接受医疗照射时主动要求并积极配合医技人员穿戴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来源:掌上卫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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