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普通健康体检”不可代替“职业健康检查”
【案情简介】
近日,慈溪市卫生监督所对一企业进行职业卫生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今年年初新招聘接触粉尘、噪声、电焊烟尘等职业危害因素岗位的工作人员共计78名。当执法人员询问该企业负责人是否有对这78名新上岗员工开展过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该企业确实对新员工做了体检,但全部都是普通的健康体检,未安排职业健康检查。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该企业被罚款175000元。
【延伸知识】
“普通健康体检”是指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对受检者进行身体检查,了解受检者健康状况、早期发现疾病线索和健康隐患的诊疗行为。
“职业健康检查”则是针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专门的职业健康检查,目的是为了发现职业禁忌和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损害。
普通健康体检VS职业健康检查
所以,职业健康检查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的工作人员有其重要意义,绝对不是普通健康体检能代替的。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该企业给78名新上岗的员工只开展了普通入职体检而未安排开展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属于违法行为。
最终该企业负责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主动接受了处罚。
信息来源于:卫生监督员之家微信公众号 西双版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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