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以案释法】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对劳动者健康造成严重损害,重罚!
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尤为重要,职业健康检查是其中必不可少的一环。卫生监督部门对于职业健康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帮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树立职防意识、杜绝职防盲区。
案情简介
某公司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等案
2021年11月,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接到丽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合成革企业的报告,同时,收到丽水市人民医院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显示该公司工人刘某被诊断为职业性急性重度中毒性肝病。卫生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对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该公司湿法车间配料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二甲基甲酰胺)的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未进行治理,对劳动者刘某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
2、该公司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刘某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立即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并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33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整改履行情况
案发后该公司积极采取措施,对湿法车间配料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超标问题进行了整改,并积极履行了处罚决定,截至目前该案已结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卫监提醒
用人单位必须了解和熟悉本单位生产使用的原辅料、产品以及在生产工艺过程中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定期开展浓度或强度检测,若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超标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如改进生产工艺、增设职业病防护设施、加强个人防护等,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健康损害,减少或避免职业病的发生。
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具体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这既是对劳动者的健康保护,也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
来源:丽水卫生监督
延伸阅读:
凡本网注明“来源:职业病网”的所有作品,转载请注明“来源:职业病网”。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职业病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
全部评论
重罚 20W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并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
职业健康职责落实不到位?九江两企业被罚50000元!
首次查处!“无证”做评价,这案件很典型
重罚近90万!只因无资质提供职业卫生检测服务
一个多月的工作,导致光明女子手指溃烂?某科技有限公司被罚7.5万!
青岛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未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被处罚!
提醒!诱导员工签自愿放弃诊断保证书,企业面临高额罚款!
一案双罚,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虚假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