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罚款4 万余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按标准规范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检测公司在为企业提供服务时随意操作?不遵守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规范开展服务?
佛山市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某检测公司为某企业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时,存在以下违规情况:
1、未在逸散或存在有害物质的工作地点设置采样点
2、未按规定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开该职业卫生技术报告相关信息
3、未如实记录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等原始信息,且出具报告中描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及运行情况未真实地反映技术服务事项等
上述情况属于未按标准规范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等问题,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规定,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警告和罚没四万余元的行政处罚。
划重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是我国职业病防治的基本法律,职业病防治工作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除了用人单位要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责任以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行为也受到法律法规的规范和约束。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之一,相关服务机构应当按标准规范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以专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提醒和促进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是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制定,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行为进行规范。本案中,某检测公司未按标准规范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等行为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关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相关规定,应该依法及时纠正,并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与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第二十四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GBZ2.2)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现场采样、现场检测、样品管理、实验室分析、数据处理及应用、危害程度评价、防护措施及其效果评价、技术报告编制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如实记录技术服务原始信息,确保相关数据信息可溯源,科学、客观、真实地反映技术服务事项,并对出具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并长期妥善保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包括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过程控制记录、现场勘查记录、相关原始记录、影像资料、技术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自出具职业卫生技术报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开技术报告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和法律、法规规定可不予公开的除外),公开的时间不少于五年。
公开的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人单位名称、地址及联系人;
(二)技术服务项目组人员名单;
(三)现场调查、现场采样、现场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时间,用人单位陪同人;
(四)证明现场调查、现场采样、现场检测的图像影像。
资料来源:佛山卫监 职业健康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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