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警告+5W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对于这类疾病,预防就是最好的治疗。为保障广大劳动者健康,我国对于职业病申报有着明确规定,但仍有用人单位没有按照规定行事。近期,常熟市卫生监督所查处了一起,公司未按规定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案,一起来看看~~
案情简介
某公司从事半光胺盐酸(不含试剂)、西咪替丁二缩物、西咪替丁、氨乙基硫醚、雷尼替丁侧链三、雷尼替丁碱、2-丙基戊酸、磷酸哌嗪、枸橼酸哌嗪制造、加工;三丹油销售,工作场所存在甲醛、氯化氢及盐酸、二甲基甲酰胺等职业病危害因素,未按规定及时、如实向常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
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处罚结果
因该公司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江苏省卫生系统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试行)》规定,罚款金额给予最低档处罚,故我委予以警告,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申报意义
卫生行政部门通过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可以及时了解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分级分类管理,节约行政监管成本。同时,也可从整体掌握本地区主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精准把握重点监管方向,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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