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家企业被处罚!这些职业健康“红线”不要碰
为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2021年12月起,镇卫生监督所开展为期4个月的职业卫生红线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
行动中共监督检查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137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对4家存在以下职业卫生红线违法行为的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2021年12月9日,执法人员通过检查发现裕祥工业区的两家企业涉嫌存在“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违法行为。
该违法行为存在导致企业不能及早发现职业病禁忌症、疑似职业病等潜在用工风险,从而无法实时掌握劳动者健康状况、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执法人员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对该单位作出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整改。
法律宣传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未按规定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2022年3月17日及30日,执法人员通过检查发现分别位于新茂工业区和茂辉工业区的两家企业涉嫌存在“未按规定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的违法行为。
该违法行为会导致企业不能及早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存在环节及危害程度,无法采取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措施,为劳动者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执法人员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对该单位作出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对落实情况进行回访,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宣传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来源:中山市横栏镇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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