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公司因未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被处罚21.5万元
近日从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网站获悉,某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因:①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②未按照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③未按照规定为接触紫外线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提供防紫外线防护用品。被处罚21.5万元。
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未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未按照规定为接触紫外线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提供防紫外线防护用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给予该公司罚款21.5万元。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 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来源: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网
延伸阅读:
凡本网注明“来源:职业病网”的所有作品,转载请注明“来源:职业病网”。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职业病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
全部评论
重罚 20W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并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
职业健康职责落实不到位?九江两企业被罚50000元!
首次查处!“无证”做评价,这案件很典型
重罚近90万!只因无资质提供职业卫生检测服务
一个多月的工作,导致光明女子手指溃烂?某科技有限公司被罚7.5万!
青岛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未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被处罚!
提醒!诱导员工签自愿放弃诊断保证书,企业面临高额罚款!
一案双罚,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虚假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