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4月21日对此人经营的轻烧镁球加工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其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此人经营的轻烧镁球加工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已建成。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1项的规定,决定对其罚款人民币贰仟肆佰玖拾捌元。
二、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的轻烧镁球加工项目未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即投入生产,原料为镁石粉,产品为轻烧镁球。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生态环境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及《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5项的规定,决定对其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玖仟。
三、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的轻烧镁球加工项目存在未填报排污登记表即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事实及造成违法事实的原因。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及《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10项的规定, 决定对其罚款人民币贰仟元。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留取了《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录像等证据为凭。并于2022年7月6日对其送达了《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营环罚(听)告字〔2022〕6005号)告知你个人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你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申请,现共计罚款26.3498万元。
小编提醒:广大企业一定要合法合规进行生产,不要投机取巧,否则会面临高额的罚款!
素材来源于营口市生态环境局,由职业病网整理、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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