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塑料生产加工企业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化学毒物、噪声、高温等。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今天本文分享一企业未做职业卫生危害因素检测的案例,希望各用人单位引以为戒!
案情概况:
近日,中山一企业因未及时对职业病危害项目进行定期检测和申报,或将面临处罚。阜沙镇卫生监督所在一次职业卫生日常检查中发现,一家生产塑料游泳制品的企业没有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开展全面检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但这家企业只对部分生产车间进行了相关检测,没有对全部车间开展职业卫生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和申报工作。
卫生执法人员当即对该企业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宣讲,同时依法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该企业限期整改。
法律链接:
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企业要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要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切实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及其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编者语:
职业病危害直接关系到接害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一旦发生职业病,除失去熟练工人的损失外,还会面临高额赔偿和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也将对用人单位造成严重的负面效应;对社会和国家来说,更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因此,用人单位必须定期对本单位工作场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
素材来源:广东卫生监督,由职业病网整理、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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