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用人单位在招用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之前,必须要对所招用的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这既是对劳动者负责,也是对用人单位负责,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发生。
案件情况
近日,隆阳区卫健局综合监督执法所对辖区内一家公司例行职业卫生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车间内存在粉尘、噪声、高温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卫生监督员到生产车间抽查发现,有9名未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正在作业,但该公司未能出示9名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经比对该公司员工花名册和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查实该公司存在未组织22名劳动者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未按照职业健康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组织3名劳动者进行复查及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等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整改意见书,针对多项违法事实,隆阳区卫健局综合监督执法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了分别裁量合并拟对该公司实施了警告并罚款1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二)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三)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的;
(四)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未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或者申报不实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温馨提示:开展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是保护用人单位利益的重要举措之一,劳动者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能清楚地知道是否有职业禁忌症,能够让劳动者有选择性地避免对自己有职业禁忌的岗位工作,从而避免造成对自己健康的损伤;对于存在禁忌症的劳动者,企业必须及时安排劳动者调离其所禁忌的岗位,防止其发展为职业病病人或致其原有疾病加重,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要求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安排复查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如不及时安排劳动者复查,就无法及时发现职业禁忌症、疑似职业病甚至是职业病,必将给劳动者造成更大的伤害,劳动者也要客观认识职业病危害,增强防范意识,维护自身健康权益。
素材来源:隆阳区卫生健局综合监督执法所供稿,由职业病网整理、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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