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广大用人单位一定要提高法律意识,认真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不断提升劳动者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合法权益。
案例简介
2022年7月13日,常熟市支塘镇人民政府作出支综罚卫字﹝2022﹞第4号处罚决定书,常熟市朋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在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的真实情况;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处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10000的行政处罚。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第三十五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温馨提示
1. 合同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这是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必须履行的一项告知义务,是劳动者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
2. 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是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未在入职前安排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入职后劳动者被确诊为职业病,则用人单位存在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风险。
素材来源于:信用中国(江苏苏州)官网,由职业病网整理、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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