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20年5月8日,卫生监督所对XX煤矿进行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该煤矿不能提供李某某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污水处理站站长、职业卫生安全科副科长均称李某某是2020年2月中旬上岗,由于疫情未能安排该劳动者进行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李某某称:2019年11月26日开始在该集团公司污水处理站工作,上岗前未安排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交接班记录本,显示李某某自2019年11月26日开始在交接班记录本中签字。
煤矿安排未经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李某某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责令限期治理,并处六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XXX集团公司下属XX煤矿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案
一、案情阐述:
2020年5月8日,尧都区卫生监督所对XXX集团公司下属XX煤矿进行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在执法监督中发现:该集团公司下属煤矿污水处理站交接班记录显示在岗人员共计10人,其中一名劳动者李某某于2019年11月26日开始在交接班记录中交班签字,为接触粉尘、噪声、次氯酸钠的劳动者,该煤矿不能提供李某某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结合现场核实情况,发现该公司涉嫌违法安排未经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执法人员对此高度重视,认为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5月15日对该公司下属煤矿立案调查。
二、证据链接
执法人员通过调取该公司下属煤矿档案资料、询问相关人员及现场检查,进一步进行查证核实确认:
1、2020年5月25日对该公司下属煤矿的污水处理站站长张某某、职业卫生安全科副科长王某某分别进行了调查询问,二人均称李某某是2020年2月中旬上岗,由于疫情未能安排该劳动者进行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2、2020年5月29日对劳动者李某某进行询问,李某某称:2019年11月26日开始在该集团公司污水处理站工作,上岗前未安排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3、执法员查证的污水处理站交接班记录本,显示李某某自2019年11月26日开始在交接班记录本中签字。
以上事实和证据足可以证明该集团公司下属煤矿安排未经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李某某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三、对违法行为的处理:
XXX集团公司下属XX煤矿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案,于2020年6月1日调查终结。经集体讨论后,认定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治理,并处六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五、案件启示:
本案中该用人单位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对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的忽视,明知劳动者接触粉尘、噪声、次氯酸钠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当在上岗前安排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不存在职业禁忌和职业病的方可安排其从事有职业危害因素的相关作业。
用人单位在安排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如果劳动者没有经过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由于不了解该劳动者的身体情况,因而不得安排其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2.对于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也不得安排其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这里所说的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3.对于通过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劳动者有与其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应当将其调离原来的工作岗位,重新安排,并应当妥善的安置好劳动者的工作与生活。
职业卫生工作事关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追求经济效益的发展不能以牺牲劳动者的生命健康为为代价,要站在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职业卫生工作的重要意义。
六、案情回头看:
XXX集团公司下属XX煤矿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案,当事人于2020年6月22日自觉履行尧都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下达的处罚决定的罚款义务,并及时为李某某安排了职业健康检查,及时改正公司的错误,并能够充分意识到职业卫生的危害,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不会出现类似的违法行为,全面做到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来源:职业安全卫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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