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机车驾驶员未做职业健康检查,罚款5.8万
编者按:职业机动车驾驶员作为特殊作业人员,需要用人单位依法组织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后才能上岗。《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中明确了9种特殊作业人员需实行强制性健康监护:
1.电工作业;
2.高处作业;
3.压力容器作业;
4.结核病防治工作;
5.肝炎病防治工作;
6.职业机动车驾驶作业;
7.视屏作业;
8.高原作业;
9.航空作业。
案情介绍
2021年9月,海安市卫健委对某建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经营范围为干混砂浆、商品砼、特种砂浆等,主要存在水泥粉尘和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根据该公司提供的《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显示,劳动者刘某余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电测听项目异常,未按体检机构要求进行复查。同时,执法人员在职业健康检查一览表中发现了4名职业机动车驾驶作业劳动者。而根据该公司提供一份搅拌车驾驶人员名单共16人(不包括前述4人),均未能出示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执法人员调查后确认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劳动者刘某余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为水泥粉尘和噪声,未按规定进行职业健康复查。(2)该公司未组织16名职业机动车驾驶作业劳动者(搅拌车驾驶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海安市卫健委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经过法定程序后,给予该公司: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万捌仟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下列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二)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
(三)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中明确了9种特殊作业人员需实行强制性健康监护:1.电工作业;2.高处作业;3.压力容器作业;4.结核病防治工作;5.肝炎病防治工作;6.职业机动车驾驶作业;7.视屏作业;8.高原作业;9.航空作业。
案例警示
职业健康检查是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针对劳动者多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健康影响和健康损害进行临床医学检查,了解受检者健康状况,早期发现职业病、职业禁忌证和可能的其他疾病和健康损害的医疗行为,是职业健康监护的重要内容和主要的资料来源。其目的是为了第一时间发现异常并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是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避免不可挽回的健康损害的重要措施。
职业机车驾驶员作为特殊作业人员,需要用人单位依法组织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后才能上岗。这点往往被大多数用人单位所忽视,认为其不接触职业病危害而不需要安排职业健康检查。本案中涉案企业正是由于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机动车驾驶作业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以及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对检查结果异常的劳动者采取相应措施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行政处罚。通过本案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务必要高度重视接害人员(包括特殊作业人员)的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同时要高度关注职业健康检查的结果,需要复查的,一定要严格依据体检机构的意见及时安排复查,否则一经发现就要被行政处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本案例由南通市卫生监督所陈雷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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