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的话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卫生行政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职业健康监管,责任重于泰山。煤矿行业属于高风险行业,河南省巩义市一家煤业有限公司属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因未参加职业卫生培训受到行政处罚1万元,适用于上述法律规定。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体系不断完善,对用人单位的要求不断提高,各用人单位应高度重视起来。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17日,河南省巩义市的卫生监督员来到一家煤业有限公司,在查阅资料时,卫生监督员发现了问题:该公司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王某未能提供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合格证。
卫生监督员调查了解到,该公司自2018年以来,未参加职业卫生培训,予以立案调查。
你们公司自2018年至今,主要负责人和你有没有参加过职业卫生培训?
没有参加过职业卫生培训。
为什么没有参加?
额……
煤矿作业是一种风险较高的职业,几乎每年我们都会看到煤矿相关的突发新闻,像该公司这样相关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法规,只做足表面功夫,对于预防事故,是远远不够的!
行政处罚:警告+罚款10000元
2021年3月25日,案件调查终结后,经合议,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行为案情清晰、证据充分、合法有效,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卫生监督员对该公司做出“警告,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1年4月7日,卫生监督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1年4月12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完全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2021年5月27日,执法人员进行回访,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均已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并取得职业健康培训合格证书。该案结案。
来源:卫生监督观察,由职业病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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