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用人单位在组织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部分劳动者有职业禁忌,但仍然安排在原岗位工作,把体检当做任务,流于形式,这种情况并不是个案。
案例回顾
近日,平湖市卫生监督部门对我市一家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作业场所存在油雾、噪声职业病危害因素,林某某等多名劳动者正在冷镦、搓丝岗位作业,而陪同检查人员出示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显示:劳动者林某某为噪声职业禁忌证。
经调查证实,发现劳动者林某某于2020年9月入职后的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就显示为噪声职业禁忌证,而该企业明知有职业禁忌仍安排其从事噪声禁忌作业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林某某仍在噪声岗位上作业。
一旦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职业禁忌症告知书”,而用人单位不当回事,未将劳动者调离原岗,则该用人单位将面临最高30万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法律条款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解析
最终
该企业被罚款十二万五千元
目前该名职业禁忌劳动者已调离原工作岗位。
看到职业健康体检报告书上有 “职业禁忌证”的企业一定要注意,别把职业禁忌不当回事,该调离的必须调离,如本案中的企业不做到位就是十二万五千元的“大罚单”。
企业应当对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及时按规定调离原工作岗位,上岗前发现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可选择调岗或者不予录用。
用人单位应重视和履行法定义务,为劳动者创造良好的劳动环境,提高劳动者防护意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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