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未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被罚8.5万:前期预防,做到这3点!
职业病其实是一个用人单位绕不开的问题,特别是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但是,由于职业病在用人单位的劳动纠纷当中并不算高发的纠纷案由,大家对其给予的重视程度并不高。
然而,去年年底17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2025年)》,其中明确指出当前部分地方政府监管责任和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基础薄弱,一些用人单位工作场所粉尘、化学毒物、噪声等危害因素超标严重,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保障存在薄弱环节。
针对这一问题,规划也指出应强化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同时建立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帮扶机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改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
所以,今天我们就来看看用人单位应如何提前预防职业病。
01、用人单位应自查是否存在这400种职业病的危害因素
根据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的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从该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构成职业病有以下4个要素:
第一,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第二,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第三,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第四,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从上述四个要素中,可以看出职业病的认定要素的前提条件是病症因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并且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经检索,我国法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与职业病种类如下:
①400种职业病危害因素
职业病危害因素规定于原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于2015年11月17日共同下发并实施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2015)》中。
职业病危害因素,系指在职业活动中产生和(或)存在的、可能对职业人群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因素或条件,主要包括粉尘、化学因素、噪声与高温等物理因素、放射性因素等共6类400余种职业病危害因素。
②132种职业病种类
职业病种类规定于原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于2013年12月23日共同下发并实施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2013)》中。
主要包括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等共10类132种职业病。
并且,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以及职业病种类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适时进行调整并公布,故用人单位应在职业病防治管理过程中需要注意及时相应调整相关防治措施。
02、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应从前期预防开始
为更好地进行职业病防治工作,用人单位需对照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先行进行自检自测,做好职业病预防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章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从以下3个方面进行前期预防:
①工作场所应当符合职业卫生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设立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企业,除了应符合法律的设立条件之外,其工作场所还要满足一定的卫生要求,主要包括: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对于以上卫生方面要求的实行标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0年12月4日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系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范的最新部门规章,已于2021年2月1日起实施。
若系属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则在设置或修建工作场所时,需要注意配备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配备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并且注意生产布局合理性,避免后期出现被要求整改以及因此增加费用支出的可能。
除此之外,法律还对配备人员、知识与管理培训、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方面均进行了详细规定。若用人单位存在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则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对于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进行了规范。若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详见《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2015)》。具体的申报流程与方式,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曾于2012年4月27日下发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
对于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则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若未按照规定及时或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则最高可能被处以10万元的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
2021年,浙江省金华市一单位曾就因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而被处以8.5万的处罚。
③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与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若属于医疗机构建设项目且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上简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的“三同时”原则。
以上预评价与三同时的具体实施管理办法,用人单位可详见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曾于2017年3月9日下发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措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
另外,除以上粗略罗列的部门管理性规章制度外,对于工厂的设计、工作场所的卫生要求等方面,我国还制定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标准性文件做审核规范性使用。
03写在最后
以上繁复的规定,对于企业在职业病预防工作中承担的主要义务、行为规范等都做了明确规定,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管理等各个方面。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其意味着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是企业自己分内的责任。
而《规划》的发布也体现了在我国经济发展后,将逐步重视职业健康保障的趋向,相信在不久的将来,职业病防治的合规工作将显得越来越重要。
文章来源 | 静观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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