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宁市卫生监督所在开展本年度职业卫生用人单位双随机执法检查时,发现一家具制造企业存在噪声、粉尘等多种危害因素。执法人员现场查看了该企业出示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根据报告显示,该企业职业病危害的接触人数为345人,而现场能出示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显示2020年以来接受过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只有46人,且从未开展过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经过多番询问和进一步调查,执法人员最终查明,该企业近两年来新入职的接害劳动者人数达177人,无一人曾在上岗前接受过职业健康检查,每年组织的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也没有做到“应检尽检”,漏检情况严重。
检测报告显示的接害人数为345人
实际体检的人员数为46人
最终,针对该企业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的行为及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行为,海宁市卫生健康局给予了警告, 做出罚款23万元的行政处罚。
家具制造企业职业病危害严重(噪声、粉尘、各种化学因素)
解析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公布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木质、金属家具制造业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今年5月以来,海宁市卫生监督所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双随机”和职业卫生“三服务”的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家具制造行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行动,通过前期动员部署、治理整改,后期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开展监督执法,旨在进一步加强对家具制造行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全面治理薄弱环节,推动相关企业认真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
相关法律:
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的规定,应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工作;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的规定,应给予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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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全管理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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