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扬府发〔2022〕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加快推进职业病防治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新时期卫生健康工作方针,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推进职业病防治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实施、用人单位履行主体责任、职工群众自我保护、全社会共同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有效维护和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
二、工作目标
到2022年,全市职业病监测、监护、诊断、救治、应急体系和制度基本完善,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有效落实,重点职业病和新发职业病的监测和评估预警能力稳步提升,职业病救治救助和工伤保险保障保持较高水平。到2025年,工业企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重点行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率,非医疗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企业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指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实施率,职业健康违法案件查处率,均达到100%。全市新发尘肺病数量明显下降,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要求相适应的职业病防治体系更加健全,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劳动者职业健康素养全面提升,职业病防治保障能力显著增强,职业病防治体系和治理能力基本实现现代化。
三、工作重点
(一)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
1.强化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要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积极开展“健康企业”建设,依法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有效运行职业病防护设施,确保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应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在工作场所与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在高毒作业岗位设置告知卡,落实日常管理和持续改进工作责任。对劳动者进行职业病防护知识培训,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劳动者正确佩戴使用。组织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如实提供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依法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和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规定的相关待遇。
2.落实各级政府属地责任。各级政府要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和推进落实。市政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健全部门间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联动机制,组织指挥急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危害群体事件处置工作,防范化解职业健康领域重大风险。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和支撑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落实本地区职业病防治工作属地职责,协调解决职业病防治工作中跨部门、跨地区的重大问题,推动职业病防治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各乡镇(街道)要明确承担本辖区内职业病防治监管职责的职能机构,配备熟悉职业健康监管业务的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工作。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要安排专(兼)职工作人员,配合所在乡镇(街道)做好职业卫生协管工作。要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加大对辖区用人单位的监督巡查和管理力度。
3.压实职能部门工作职责。各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职业健康”的要求,切实履行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督促、检查评价等职责,对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和救治康复、职业病报告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职业病危害风险评估和专项调查,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及职业病病人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范围,落实好生活救助方面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的财政补助政策,保障职业健康工作所需经费,并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保社会保险,负责实施工伤保险,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按照《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将工伤预防部分费用用于职业病预防宣传和培训,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职业健康工作,并推动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和技能教育培训。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依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认真履行辐射环境安全相关职能,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应用过程中的审批和监管,配合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做好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协同卫生健康部门将职业健康有关指标纳入同级安委会对下一级政府考核指标体系,参加组织查处急性工业中毒生产安全事故,协同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协助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急性工业中毒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行政审批(办事服务)部门负责以平台共享信息或文件抄送等形式向相关业务部门通报建设项目信息,相关业务部门根据各自职能督促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责任单位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做好职业病病人基本医保、大病(补充)保险参保工作,将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工会部门负责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据工会法、《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等规定行使职业病防治工作协调、督促和建议权,纠正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健康合法权益的行为,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健康宣传和教育,参与有关职业病防治政策、措施、制度和法律、法规草案的拟订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能履行职业病防治职责,配合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加强职业病前期预防
1.加强职业病危害源头管控。坚守职业健康红线,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各级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要以平台共享信息或文件抄送等形式,向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通报项目信息,督促建设项目责任单位严格落实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所在的县(市、区)、功能区和乡镇(街道)要加强对建设单位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实施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促进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控责任。充分发挥相关产业、职业健康等行业协会作用,强化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职业病防治工作。对于不符合职业卫生条件的用人单位,要加快推进工作场所职业病防护设施改造升级,落实职业病危害源头预防和控制管理措施,提升职业病防治能力。
2.加强重点职业病监测。各地要开展深入调查,全面掌握本地区重点职业病行业、岗位、人群和区域分布情况等基本信息,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基础上,健全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基础档案,建立包含危害工种、岗位、职业病疑似病人等相关信息的数据库。健全职业病监测网络,组织开展覆盖重点行业、重点人群的职业病监测和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及时摸清职业病的发病规律、特点和趋势。
3.增强劳动者职业病防护意识和能力。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和用人单位要认真开展职业健康宣传工作,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提高劳动者职业健康意识。要加强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增强劳动者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使劳动者熟知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能够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提高自我保护能力。积极开展争做“职业健康达人”活动。
4.强化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治理。以高毒、高危粉尘、噪声和放射等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的行业领域为重点,在建材(陶瓷生产、石棉生产、石材加工、宝石制品、玉石制品、耐火材料制品、石英砂制品、水泥制造和玻璃制品)、冶金(黑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冶炼)、化工(危化品生产、使用)、机械(汽车及零部件制造、铸造)、电子(有机溶剂使用、铅蓄电池制造)、船舶制造等行业开展专项整治。落实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落后工艺、设备和材料的淘汰、限制目录管理制度,督促引导用人单位进行工艺改造和转型升级,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加强全市放射卫生工作,深入开展医用辐射和工业辐射防护专项整治,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健康权益。
5.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管执法力度。强化多部门联防联控和联合执法,形成分工明确、监管边界清晰、失职可追的职业健康监管责任体系。围绕重点行业、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等,加强日常和专项监管执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诚信体系建设,逐步建立用人单位和职业健康服务机构“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有关部门,强化社会监督。卫生健康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等部门要分别做好职责范围内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信访、举报的受理与处置工作,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加强监管执法人员能力建设,组织开展各级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业务培训,积极推动监管执法力量向基层一线倾斜。
(三)加强职业病诊疗救治
1.提升筛查诊断水平。劳动者具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且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符合职业病特征的,医疗机构应建议劳动者及时到职业病诊断机构登记;符合职业病诊断标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按照规范及时作出职业病诊断。加强职业病诊断机构能力建设,优化诊断流程,提高诊断效率和准确性。
2.提升医疗救治水平。各职业病救治机构要加强对诊断为职业病病人的医疗救治,建档立卡,实现“一人一档一卡”,并进行随访调查,掌握健康状况,同时按照规定逐级上报并统计汇总。各地要支持本地区的医疗机构承担起辖区内职业病诊疗、康复工作,并基本满足本地区需要。落实职业病临床诊疗规范,加强住院医生和全科医生职业病诊断、救治等职业卫生相关知识规范化培训,提高诊疗服务能力。市级明确一家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增挂职业病防治院)作为职业病救治定点医疗机构,承担本地区职业病诊断救治技术支撑。
3.提升救助保障水平。对诊断为职业病的劳动者实施分类救治救助,做到“应治尽治”。已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职业病病人,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业病病人,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承担医疗和生活保障费用;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符合条件的可以向医疗保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做好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商业保险等的有机衔接,加大对职业病病人的医疗保障和救助力度,切实减轻职业病病人医疗费用负担,有效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四)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
1.提升防治技术支撑能力。充分发挥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职业健康服务机构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支撑作用,建立市级职业健康专家库,完善专家能力建设与管理机制。鼓励我市职业健康服务机构加快发展、提高服务能力,鼓励外市优质技术服务机构服务本市企业,鼓励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加强市、县两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健康机构的职能定位、人才队伍、场所设备等基本建设。加强职业健康服务机构诚信体系建设,推动培育质量可靠、服务规范的职业卫生服务体系。鼓励和支持职业病防治基础性、前瞻性科研工作,并积极推广应用,努力掌握相关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防治核心关键技术,提高我市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能力。
2.提升应急处置能力。修订完善全市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构建政府领导、属地负责、部门协作、分级响应、科学应对的处置机制,提高全市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健全全市化学中毒应急救治网络,提高突发化学中毒事件应急救治水平。
3.提升信息化建设水平。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建立涵盖管理机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覆盖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检测与监测、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职业健康监管等工作的区域职业病防治信息服务管理平台,促进部门间数据共享,逐步实现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重点职业病监测、职业健康监护、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报告管理等数据信息的集约化、智能化、动态化管理。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明确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措施,确保各项要求落实落细落到位。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部署、督促、检查本地区职业病防治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有力推进。
(二)强化力量配备。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明确承担职业健康监管职能的处(科)室,指定专门负责职业健康工作的具体人员,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明确承担职业卫生业务的科室,确保职责清楚、分工明确、组织有力。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支持用人单位数量较多、职业病防治任务较重的乡镇(街道),加强职业病防治队伍建设,加强人员力量配备,提升基层职业病防治监管执法成效。
(三)强化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建立多元化、常态化的职业病防治经费投入机制,将职业病防治所需的必要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加大对职业健康监管队伍装备、职业健康监督执法、宣传教育培训以及职业病防治科研等方面的投入。在预算安排和资金使用上,要突出重点,加强经费使用管理,强化审计监督,建立健全资金安排与防治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相挂钩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用人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保障生产工艺技术改造、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工作场所监测评价、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
(四)强化宣传教育。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权威性和新媒体的便捷性,运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两微一端”等媒体以及公共交通、公共场所等平台,广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普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开展职业健康培训。利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职业健康知识“进企业、进机构、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职业健康传播作品征集等活动契机开展宣传,提高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广大劳动者职业病防范能力和自我防护意识。组织开展“健康企业”建设和争做“职业健康达人”活动,营造有益于劳动者职业健康的工作环境,增强劳动者职业健康意识和素养。
(五)强化督查考核。将职业病防治工作列入对各级政府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开展考核评价。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奖励。对职业病防治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及时予以通报。对因工作失职渎职引发职业病危害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扬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6日
【来源:扬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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