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沧区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区卫计监督所,区疾控中心,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1〕621 号)、《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卫职健〔2022〕28 号)以及《厦门市卫健委关于印发<厦门市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海沧区卫健局制定了《海沧区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海沧区卫健局
2022年5月23日
海沧区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巩固和深化近年我区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治理和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成果,根据国家、省市卫健委专项治理工作要求,2022年至2025年在全区范围内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现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目标要求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要求,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深入实施“健康厦门”战略和职业病防治“十四五”规划,以治理粉尘、化学毒物、噪声危害因素浓(强)度超标为主要任务,加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改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从源头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保障广大劳动者职业健康。
(二)治理范围。专项治理范围包括全区存在粉尘、化学毒物、噪声危害因素浓(强)度超标且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治理企业”)。区卫计监督所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对10人以下的工业企业自行安排治理工作。
(三)工作目标。到2025年底,全区企业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基本落实,职业病危害源头得到有效遏制,工作场所粉尘、化学毒物、噪声等职业病危害状况明显好转,劳动者健康权益得到明显提升,职业病防治工作达到国家及我省、市、区职业病防治“十四五”规划的要求。
——企业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基本落实。治理企业工作场所粉尘、化学毒物、噪声的岗位合格率达到85%以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9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85%以上。分年度主要目标:
2022-2025年专项治理分年度主要目标
指标名称 | 目标值 | ||||
2022年 | 2023年 | 2024年 | 2025年 | ||
(1) | 治理企业工作场所存在生产性粉尘、化学毒物、噪声的岗位合格率 | ≥30% | ≥50% | ≥70% | ≥85% |
(2) | 工业企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 | ≥50% | ≥65% | ≥80% | ≥90% |
(3)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 | ≥50% | ≥65% | ≥80% | ≥85% |
——全区职业病危害防治能力显著增强。加快完善我区职业健康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明确区疾控机构设立职业病防治科室并配置相关专业人员。加强职业健康业务培训,基层职业健康监管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显著提高。支持和鼓励治理企业开展“健康企业”创建和“职业健康达人”推荐评选,治理企业员工职业健康素养水平显著提高。
二、安排步骤
(一)建立治理企业基本台账阶段(2022年4月-8月)
1.确定治理企业。国家卫生健康委将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中设立专项治理模块,区卫计监督所要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下达的治理企业名单(另行下发),结合辖区内2020年工业企业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及危害因素监测等数据进行补充完善,采取适当方式摸清治理企业有关情况,建立本辖区治理工作基础台账(附件1)。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工业企业,应纳入治理企业清单。
(1)2019年以来未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的工业企业;
(2)存在粉尘、化学毒物或噪声危害因素浓(强)度超标情况的工业企业;
(3)2020年以来有新发疑似职业病(3例及以上)或确诊职业病病人的工业企业;
(4)职业病危害风险属于“严重”类别行业的,2019年以来未按职业健康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职业病危害评价(含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现状评价)的工业企业;
(5)2019年以来受到职业健康执法单位行政处罚的,整改后不达标责任主体名单的工业企业。
2.提出治理初步意向。区卫计监督所要对辖区内治理企业进行核实,并组织指导治理企业提出下一阶段治理的初步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和资金投入(按附件1填报),部分行业职业病危害治理主要工程技术措施参照附件2。
时间进度安排:2022年3月-6月完成对辖区内治理企业名单的核实确定,7月10日前区卫计监督所上报区卫健局,并由区卫健局汇总后报市卫健委。
(二)治理整改阶段(2022年9月-2025年6月)
区卫健局结合辖区实际和治理企业情况,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确定年度治理任务及目标,明确具体的治理方法、措施和时间要求。
1.开展治理整改
(1)纳入范围的治理企业应针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强)度超标岗位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实施,整改方案应包括超标岗位名称、超标原因、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和资金投入等,优先采用国家推荐的工程技术改造措施(部分行业参照附件2),实施“一企一策”。治理企业应根据整改方案开展治理工作,从源头减少和降低职业病危害,使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强)度达到职业卫生标准限值要求。
(2)对于采取工程技术措施不能使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强)度达到职业卫生标准限值要求的,治理企业必须采取个体防护、减少作业时间等管理措施,降低劳动者接触水平,并切实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职业健康检查等工作。针对管理措施是否满足防护要求,治理企业应组织开展评价工作,形成评价报告。
(3)完成专项治理的治理企业应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由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相应检测报告。治理企业应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专项治理模块中提交评价报告、检测报告等相关材料。
(4)时间进度安排:区卫计监督所要首先应对辖区内粉尘、化学毒物或噪声危害因素浓(强)度超标严重的矿山、冶金、化工、建材、汽车制造、蓄电池生产、水泥生产等行业企业以及2020年以来有新发疑似职业病(3例及以上)、确诊职业病病人的工业企业进行治理。到2022年底应至少完成纳入治理企业总数的40%,2023年底应至少完成纳入治理企业总数的60%,2024年底应至少完成纳入治理企业总数的80%,2025年全部完成存在粉尘、化学毒物或噪声危害因素浓(强)度超标情况的工业企业治理。
2.开展督促指导
区卫计监督所各科室按照片区全面落实对治理企业的督促指导,督促治理企业落实整改,积极探索职业健康托管式服务、“一企一策”精准指导等帮扶模式,区卫健局积极向政府争取扶持资金实施中小微企业专项治理帮扶。对治理积极、成效显著的治理企业,鼓励其持续改进提高;对治理不到位的治理企业,督促其加大治理力度;对于治理后职业病危害因素仍超标且整改无望的治理企业,要依法责令其停止相关作业或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区卫计监督所要定期调度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督促指导治理企业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区卫健局将适时组织对专项治理工作开展调研指导。区疾控中心要充分发挥专业技术指导作用,参与全区专项治理的指导工作,必要时可邀请市疾控中心技术支持单位协助提供技术支撑和指导,负责我区专项治理工作工程防护技术咨询,解决治理工作技术难题。
3.做好年度总结
区卫计监督所要及时反馈辖区年度治理情况,区卫健局认真总结并于每年11月1日前将本年度治理企业基本情况、工作总结以及下年度专项治理方案报送市卫健委。
(三)全面总结阶段(2025年7月-12月)
区卫健局做好全面总结工作,客观评价和总结专项治理工作成效。于2025年11月1日前将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告书面报送市卫健委综合监督处。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区卫健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主要负责人加强统筹、分管负责人亲自抓,指定专人负责,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因地制宜,科学制定治理方案,细化治理工作任务,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效。组织辖区相关监管执法人员、技术人员以及治理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认真学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学懂、弄通专项治理的内容和要求,掌握危害治理及监督检查要点,紧扣治理重点深入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二)强化源头治理。区卫计监督所要加强对企业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监管,狠抓源头治理。要督促治理企业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强)度超标的作业岗位为重点,以落实工程防护措施为关键,紧紧围绕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人员,加大对现有设备设施升级改造力度,积极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设备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水平,淘汰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对于无法采取工程技术措施,或工程技术措施无法使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强)度达到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的治理企业,要督促其加强个体防护、职业卫生管理等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三)实施分类指导。区卫健局将根据治理企业职业病危害程度及防治水平进行分类指导。对于超标严重、防治水平低的治理企业进行重点监督、重点帮扶指导;对于专项治理效果好、防治水平高的治理企业,鼓励其创建“健康企业”。要统筹安排专项治理检查工作与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工作,避免重复交叉,提高监管效率。充分发挥信息化支撑作用,做好治理企业台账动态管理与更新。注重加强卫生工程技术人才队伍培养,有条件的地市可组织开展卫生工程专业技术培训,提高基层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和技术人员的专业化水平。
(四)强化监督执法。区卫计监督所要采取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治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对发现的普遍性问题要及时总结通报,提出要求;对存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强)度超标、不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不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不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等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要坚决依法从严处罚,并纳入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不达标责任主体名单管理。对在企业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职业健康相关技术服务违法违规线索,各地要及时跟进、倒查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不断严格规范和提升技术服务水平。
(五)加强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平台,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治理工作氛围。加强与同级工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协作,争取经费用于职业病预防宣传培训等工作。及时发现和宣传基层典型经验和先进做法,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以点带面,促进专项治理工作落深落实落细。对问题严重拒不整改的工业企业,要强化监督执法,公开曝光,发挥典型案件“查处一起、震慑一片、教育一方”的警示作用,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良好局面,促进职业健康保护行动的开展。
【来源:海沧区卫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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