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近日有人发帖爆料,北京某会计师事务所的一名女员工离职前查出癌症,请求会计事务所将其社保、医保延至8月底,但遭到拒绝,导致姑娘不得不自己出钱手术治疗。随后该事件在社会上持续发酵,原帖阅读量接近300万,网友质疑声不绝。知名大公司真的这么冷血吗?
昨天,该会计事务所对网曝事件发表声明:从未,也不会,在得知同事患病后辞退员工。据了解,该会计事务所已将该员工离职日期延长到8月底。
事件
网上发文讲述姑娘遭遇
8月21日,网上上一条“如何看待北京癌症员工离职纠纷”的文章,引来众多关注。文章中说,某会计事务所北京审计一组的一位27岁女员工,从去年10月份就开始加班,几乎每天都是夜里12点才下班,加班到半夜一两点是家常便饭,有时候加班到凌晨4点,早上9点上班还被要求不能迟到,而且没有加班工资或加班调休。姑娘身体不太好,发烧、头痛、脖子肿到不能说话,可是病假却很难请。后来她找好了新工作,于是交了离职信。正常情况下员工离职时间应当是交离职信30天之内,但是因为姑娘正在某个苦项目的中期审计上,组里迟迟不给她确定离职日期。
然而,当姑娘在8月16日确诊为甲状腺癌之后,组里的领导合伙人立即通知她的离职时间为8月18日。其间,姑娘提出希望能够延长半个月的社保、医保,这样保险可以覆盖自己的手术日期。可组里先是说要医院开具确诊证明和手术证明可以延,等姑娘折腾一通开好证明后,却又出尔反尔表示不能延,社保、医保就到离职日。这使得姑娘感到特别寒心,才在朋友圈发文指责公司。
发酵
网友围观该会计事务所内部发文表态
姑娘的经历立即引发众多网友的同情关注,也有自称是该会计事务所员工的网友发帖吐槽。网上爆料显然给该会计事务所带来很大负面影响,记者注意到,这两天该会计事务所官方微博不论发工作消息还是招聘消息,下面评论栏里全是网友在质问患癌员工离职事件。
8月23日,一份经可靠信源确认的内部邮件显示,该会计事务所称,今年8月15日该员工主动提出离职申请,经双方协商后,确定离职日期为8月18日。8月16日下午,该员工联系人力资源部,提出体检结果不好,要求延长社保和补充医疗保险,并申请延长离职日期到8月底。“由于这位同事一直未提供医院的诊断结论,该申请未获批准。”此后,根据这份内部邮件,该律师事务所称:“在我们通过一些渠道获悉这位同事的病情可能比较严重后,第一时间与其联系,并根据其要求将其离职日期延长至8月底。”
紧接着一位内部人士证实,如上述内部邮件所示,该会计事务所已同意将该员工离职日期延长至8月底,同时将当事人的相关社保和补充医疗保险延长至8月底,并允诺会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政策,继续为其提供帮助。据该人士透露,该会计事务所已联系上了该员工的家人,并安排主管合伙人于飞赴该员工现在所在地,“我们会尽最大的努力向其提供所有的保障和帮助。”
据了解,目前当事女员工已经断绝与所有同事的联系,记者未能联系到本人求证上述信息。
业内声音
患病员工可享受医疗期
对于员工在辞职“窗口期”内查出癌症,企业的正确做法应该是什么?对此记者咨询了一家大型企业人事部主管人员。这位人士认为这件事情很复杂,正常情况下,员工已经提出离职,不管单位是否批准,按照劳动法规定,辞职信上交30天之后就可以离开,原单位没有任何理由阻拦。有些单位比较人性化的话,在没有什么工作需要交接的情况下,辞职员工当天就可以正式离职,关键是女员工辞职信里有没有写工作截止时间。此外,患病员工是可以享受医疗期的,医疗期长短与工龄相关,最长是两年。在医疗期内,虽然双方可能已经不是合同关系了,但是单位不得与患病员工断关系,也就是说,即使员工不上班,也要发最低工资,或者是病假工资,给员工交纳五险一金。但是医疗期满之后,员工的病还没有好,不能继续工作,那么单位与该员工合同关系才算彻底终止。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这位人士认为,该员工在提出离职之后查出癌症,但此时劳动合同还在有效期内,如果去仲裁的话,出于保护劳动者的原则,也许仲裁会支持患病员工。更何况德勤患癌员工8月提出的离职,后来只是提出将医保延长到8月底,不存在讹诈单位意图,作为单位就应该给人家上保险。而德勤那边估计是考虑到有风险,为了规避责任,所以拒绝给女员工延长医保、社保。
律师说法
患癌员工可申请经济补偿
对于患癌姑娘离职纠纷事件,北京律师认为,如果员工离职前患癌症,提供医院的诊断报告等证明材料后,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解除的时间,此时双方尚未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医保。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对于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在医疗期终结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除了延长社保和补充医疗,对于员工后续医疗,公司是否还有义务?
律师说,此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协商约定劳动合同的解除事宜。劳动合同解除后,公司对后续治疗不存在法定义务,但可对员工酌情予以慰问。
那么患癌姑娘是否可以以工伤为由向公司提出赔偿要求呢?
律师表示,员工以申请工伤为由向公司提出赔偿要求,一般需要先进行工伤鉴定,即对员工所患癌症进行职业病鉴定。如果不能认定为工伤,可以要求其他的经济补偿,即《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此外,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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