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要求,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需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和定期检测。
日常检测由用人单位自行开展,定期检测需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完成。开展检测工作有利于用人单位及时掌握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及危害程度,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法规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
定期检测周期:
每年至少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机构选择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在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定期检测合同前,应当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计量认证范围等事项进行核对,并将相关资质证书复印存档。
特别提醒:计量认证各单位均不相同,务必确保所选择机构计量认证范围满足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需求,如不满足可进行委托检测,但需取得用人单位同意,委托样品量限定:甲级机构委托检测样品数量不得超过样品总数的30%,乙级、丙级机构委托检测数量不得超过样品总数的20%。
定期检测范围:
应当包含用人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全部工作场所,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仅对部分职业病危害因素或部分工作场所进行指定检测。
用人单位参与:
(1)提供必要材料,陪同人员在技术服务机构现场记录表上签字确认。(2)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在现场采样和检测计划上签字。(3)用人单位应当对技术服务机构现场采样检测过程进行拍照或摄像留证。
现场注意事项:
(1)采用定点采样时,选择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劳动者接触时间最长的工作地点采样;采用个体采样时,选择接触有害物质浓度最高和接触时间最长的劳动者采样;
(2)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随季节发生变化的工作场所,选择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时节为重点采样时段;
(3)在工作周内,应当将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工作日选择为重点采样日;在工作日内,应当将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时段选择为重点采样时段;
(4)高温测量时,对于常年从事接触高温作业的,测量夏季最热月份湿球黑球温度;不定期接触高温作业的,测量工期内最热月份湿球黑球温度;从事室外作业的,测量夏季最热月份晴天有太阳辐射时湿球黑球温度。
归档注意事项:
(1)定期检测报告经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审阅签字后归档。
(2)在收到定期检测报告后一个月之内,用人单位应当将定期检测结果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及时在工作场所公告栏向劳动者公布定期检测结果和相应的防护措施。
定期检测结果的应用:定期检测开展后,切勿存档了事,要注重检测结果在职业卫生管理中的应用。
(1)定期检测结果中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的,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提出的整改建议进行整改。整改落实情况记录并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备查。
(2)复核各岗位个人防护用品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3)复核职业健康监护计划的适用性,并指导职业健康体检人员范围的确定。
(4)确定职业卫生日常管理的重点场所、地点、岗位、因素、防护措施。
定期检测相关的法律责任:【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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