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吴欣)罗女士被诊断出疑似职业性慢性苯中毒后,先领取工伤保险赔偿后,又状告其所在公司索赔80万元。那么这个索赔合法吗?公司会赔偿吗?请看罗女士和公司对簿公堂。
一审法院认为,罗女士所受工伤为职业病工伤,应当实行工伤保险及民事赔偿“双重保障”;用人单位则认为,法院这样判决是“重复赔偿”。这起具有争议性的案件,于21日在深圳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
今年41岁的罗女士诉称,她在2010年9月29日进入某光电(深圳)有限公司从事网检工作,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且办理了社会保险。
工作过程中,由于长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公司未尽到职业危害防护义务,导致她身体遭受严重损害。2013年8月19日,她被诊断为疑似职业性慢性苯中毒,后经治疗取样和分析,于2014年1月26日被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确诊为职业性慢性轻度苯中毒(血小板减少症)。
2014年2月26日和7月14日,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先后作出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认定罗女士属于工伤,鉴定为五级伤残。
2014年7月18日,深圳市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局作出深工保决字(2014)第404962号工伤保险待遇决定书,核算罗女士工伤保险计发基数为2951元,医疗费核发480.12元,鉴定费300元,住院伙食补贴5992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3118元。
罗女士以侵犯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为由,将其所在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支付其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0.17万余元。
一审判公司赔偿74万
龙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之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法院认为,此案中,罗女士所受工伤不是普通工伤,而是职业病工伤,虽然深圳市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局已向罗女士核发了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3118元,但是,从高度重视劳动者生命健康,更好地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合法权益出发,应当实行工伤保险及民事赔偿双重保障。同时,从社会公平的角度出发,民事赔偿中应扣减罗女士工伤保险赔偿中已赔偿的数额。
该院遂作出一审判决:某光电公司应支付罗女士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74.36万余元。
公司不服“双重赔偿”上诉
某光电公司不服,向深圳中院提出上诉。
该公司上诉称,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目的是使劳动者在工伤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罗女士经认定为工伤,由工伤保险的经办机构及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规定承担相应责任,也已领取了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她不应在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再向用人单位追究侵权责任。
此外,该公司还对一审判决的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数额表示异议。
罗女士及其代理人则表示,一审判决公正合理,希望法院予以维持。
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责编:李晓燕)
延伸阅读:
凡本网注明“来源:职业病网”的所有作品,转载请注明“来源:职业病网”。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职业病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
全部评论
病友咨询:确诊为职业病可享受哪些待遇?
病友提问:职业病认定后,可以享受啥待遇?
关于退休人员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工伤问题的探析
哪些情况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职业病诊断申请?(8种)
未购买工伤保险,未被诊断为职业病仍获赔偿
2019年工亡工伤补偿标准
工伤后每月发放伤残津贴,还可以领单位工资吗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