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简文说法|职业病问题会被安监处罚?——从企业合规角度看“职业病”
最近,多家制造业客户接连收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调查发现涉事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认为涉事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决定给予涉事单位以警告并处罚款数万元的行政处罚。
Q1
涉事单位究竟存在怎样的违法情形
遭致处罚?
Q2
同类型单位又应当如何行事
以避免遭受同类型处罚呢?
今天就让我们从职业病、职业病危害、存在职业病危害岗位的注意事项等方面,为大家做深入解析。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七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职业病释义
何谓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构成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及要素:
⚑1)患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
⚑2)由此引发疾病;
⚑3)经相关部门认定为职业病;
上述三点缺一不可,其中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最为重要的一点。
实际操作中,凡不涉及职业病危害的岗位,或具体疾病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无直接和必然联系的,包括在相关岗位上时间极短等情形,一般都不会认定为职业病。职业病的认定也会综合考量涉事单位的职业病防治措施,对于职业病防治制度健全、防护措施到位、无法确定疾病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的,一般也不会认定为职业病。
职业病危害因素释义
1、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构成职业病的基本前提。
2、所谓职业病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3、职业病危害因素可以分为很多种,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因素。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
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如:
1)化学因素(如有机溶剂类毒物,铅、锰等金属毒物,粉尘等)
2)物理因素(如噪声、高频、微波、紫外线、X射线等)
3)生物因素(如炭疽杆菌、森林脑炎病毒等)
4)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如不合适的生产布局、劳动制度等)。
4、在企业设立时,一般都需要提交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明确本企业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强度、涉及岗位以及防护措施等。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也需要按年度提交进一步报告,更新完善企业在职业并危害因素的分析及防护过程中的方案和措施。
注意
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在招聘录用、劳动合同履行以及解除过程中需特别注意的几点
1、告知,告知,告知:
重要的事请说三遍,在录用环节,凡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一定要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最好以书面形式呈现告知过程和结果,以明确告知义务的履行情况。本文开头所述企业之所以收到处罚,就是因为未履行告知义务,或至少无法提供已经履行告知义务的必要依据。
2、告知内容包括:
1)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
2)职业病防护措施
3)职业病防护待遇等
此类内容还应当在劳动合同或其附件中载明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3、在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会草拟单独的《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等文本,将需要相关员工了解的内容进行概括描述。由员工本人签字确认,或以新员工培训的方式做进一步介绍。相关签收文件及会议签到表、会议纪要等都可以作为证明企业履行告知义务的有力证据。
4、除所有岗位均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外,一般不建议采取全员告知的方式。
由于告知义务非常重要,不告知的后果也很严重,部分企业干脆进行全员告知。即所有入职员工,不论是特殊岗位还是办公室文员,都签署告知书。而由于安监部门一般只备案职业病危害要素及涉及岗位,实际岗位名称与备案岗位大多并不一致,无法直接从备案资料确定具体岗位是否属于危害岗位。一旦出现合同解除等情形的,相应员工即可凭借上述告知书证明自己所在岗位确属职业病危害岗位,单位未为其安排离岗体检即予以解除,应属违法解除。用人单位的良好初衷,到最后却遭致更多麻烦。
5、建议:用人单位规范建立入职登记档案,入职登记表由拟聘用员工自行填写,描述自身健康状况,是否有遗传史,易感病史(职业禁忌类)。
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注意点
1、告知,告知,告知
重要的事项说三遍。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员工岗位发生变动,特别是从非职业病危害岗位调动到职业病危害岗位时,用人单位在具体岗位调动前应当履行与前面第一项录用时相同的告知义务,留存员工本人的签收或确认文件,明确已经向员工履行告知义务。
2、体检,体检,体检
1)对于涉及职业病危害岗位的员工,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主管部门及安监机构的规定,每年度安排专门的职业病体检。
2)一般不建议进行全员职业病体检。
很多企业,特别是外资的化工类企业,由于所在国职业病防治的规定更为严苛,投资方会选择安排全体员工进行职业病体检。从投资方角度,这应属给予员工的额外福利。但一旦具体岗位无法确定是否属于职业病危害岗位,此类体检报告等文件很可能成为对用人单位不利的证据。
3、在体检中出现职业禁忌时的处理
1)职业禁忌,是近几年职业病体检中经常会出现的字眼。
所谓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通俗而言,就是同样的环境别人没事,有禁忌症的员工却更易收到伤害。凡存在职业禁忌的员工,应当立即调离涉及禁忌因素的职业病危害岗位,以避免员工身体遭受进一步损伤。
2)职业禁忌并非职业病。
一方面禁忌症不代表已经实际出现疾病,另一方面亦不排除员工本身在生理或器质方面即存在相应的禁忌情况。特别是前几年的入职体检中,只会载明体检数据,不会标注是否有职业禁忌。如入职时听力就有问题,录用的岗位又是高噪音的焊工,后续每年体检结果显示,听力并没有下降,但增加禁忌症的标注。此类情况一般应当不会认定为职业病。但应当将员工调离原岗位。
3)存在职业禁忌的员工,如通过职业病认定流程,确定相关禁忌确因职业病危害所致,并已经引发疾病,被认定为职业病的,则可享受相应的职业病待遇。
解除劳动合同时的
注意点
1、离岗体检:不做离岗体检是否就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1)法律规定的冲突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其中第四十条主要指可以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并支付补偿金的情形,如医疗期未满或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等,第四十一条主要涉及用人单位需进行经济性裁员的情形。
2)由于前者系卫生部的部门规章,后者属法律,层级高于前者,应当认为两者存在冲突时应以层级较高的为准。同时,如涉及未进行离岗体检即解除合同的情形,如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系违法解除,可申请劳动仲裁。在确定解除是否违法时,劳动仲裁机构及法院一般会以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
2、疑似职业病: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疑似职业病包括多种情形,实践中出现较多的主要为: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认为需要进一步的检查、医学观察或诊断性治疗以明确诊断的。
如年度体检或离岗体检报告中,明确要求进行进一步检查等的,即可认为相应员工即属于疑似职业病病人。
职业病的认定及待遇
1、职业病的申请流程
职业病的申请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2、职业病的诊断一般要经历四个阶段:
1)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提出诊断申请:
受理时需要提供的材料如下:
A、职业史、既往史书面材料;
B、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C、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D、作业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资料;
E、针对机构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说明:
➀受理机构应为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目前苏州市履行职业病鉴定职责的主要为各级疾病控制中心。
➁上述第A项材料要求所涉既往史等,主要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
➂如劳动者自己提出申请的,提供材料的要求相应放宽,上述D项材料可由诊断机构后续要求用人单位提供
➃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2)受理:当事人所提供资料经审核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当事人予以补正。
3)调查取证:即诊断机构可根据其判断,进行取证,或要求用人单位根据其要求提供相应资料。
4)出具认定文件;
3、职业病的具体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认定为工伤的,职业病员工可根据相关规定申请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经鉴定确定具体级别的,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具体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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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欧阳凝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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