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检查是针对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目标疾病而进行,主要目的是检出职业禁忌证或/和疑似职业病。对已受检者被检出职业性相关异常或与目标疾病密切相关项目未检查时,医生建议需要复(补)查或需作进一步相关项目检查,其目的是在于进一步明确受检者是否存在有职业禁忌证、疑似职业病(职业性损害)。
因此,未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和项目完成复(补)查/复检,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就不能作出相应结论,实际上就等于未完成本次职业健康检查,也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对用人单位给予相应处罚。
目前,在实际职业健康检查实施过程中,有些用人单位不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要求安排检查结果异常人员进行复查/复检,而是直接将异常人员调离甚至辞退。也有用人单位是在间隔很长时间(数个月乃至近1年)后才“安排”复查,这就造成不能客观反映异常人员当时的身体状况。实质上均是侵犯了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如果未按要求进行复查/复检,对于已患有疑似职业病的劳动者,将会因未及时发现职业病而延误诊断、治疗,用人单位可能因此错过发现和控制职业病事故隐患而酿成职业病危害事故;对于可能存在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而言,若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将会造成劳动者的身体健康进一步损害或职业病的发生;若直接将其(需复查/复检人员)调离,则将其中没有职业禁忌证(某些异常可能是因各种因素所造成,进行复查/复检可以明确是否存在或排除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处于非公平就业的境地。
因此,对职业健康检查中被检出职业性相关异常人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规定和要求,通知并安排他们进行相关项目的复查/复检。
作者:重庆朕尔职业病康复医院体检中心副主任医师 张石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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