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不明确,是常见的职业病诊断难点之一,诊断机构难以开展诊断工作,很多劳动者也被挡在这一关卡了。今天,我们一起来交流下这个问题。如果你们有更好的建议或者办法,欢迎在文章最下方留言。
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不明确,主要有以下原因:1、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虚假合同;2、用人单位不如实提供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史;3、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提供职业健康档案;4、用人单位不如实提供作业场所检测资料;5、用人单位解散、拆并、破产;6、作业场所作业环境发生变化。
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不明确,包括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接触时间、接触因素、接触剂量、上岗前健康状况这五个方面的不明确。在实际诊断工作中,劳动者常常存在上述五个方面的多种情况不明确。面对这种复杂的情况,职业病诊断机构应该如何处理,才能展开诊断工作呢?
职业危害接触史不明确的处理办法:
一、开展职业病诊断前的现场调查
1.通过必要的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根据生产工艺、原材料、中间产物、产品、防护等情况,评估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的情况。
2.对于工作场所情况已发生变化的,可以通过流行病学调查,对同工种、同工龄的健康体检,了解其他劳动者的健康情况,依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判定。
二、责成用人单位提供证明材料
《职业病防治法》(2018版)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要求用人单位、劳动者和有关机构提供与职业病诊断有关的资料,这是法律赋予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权利。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用人单位负有法定举证责任,这一规定实际上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体现形式之一。用人单位不提供资料时,则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
依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350号)精神,用人单位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诊断所需资料的,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即承担可能不利于自身的职业病诊断结果的责任);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并参考当事人提供的自述材料、相关人员证明材料、卫生监督机构或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有关材料,作出诊断或鉴定结论(《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三、请有关机构提供证明材料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法条内容见上文),卫生行政部门、职业卫生技术机构和医疗机构等同样负有提供证明材料的义务,因此,可以请相关机构提供诊断所需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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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李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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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 2021-11-27 09:21:17.0
游客 2021-11-27 09:20: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