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职业病防治几乎涉及全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还包括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其它单位。我国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为何不全覆盖?
在网上找到一个建议表(见下表)。从表中可见:
第1类用人单位是严重职业病高发区,应该实行全方位监督执法,全力以赴控制职业病危害,降低职业病危害事故风险。
第2类用人单位数量也很大,由于其职业病发生概率较低,也无需现场监督执法全覆盖,只需双随机抽查。但是,没随机抽查到的单位,仍然需要进行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用人单位提交自查自纠报告(至少将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情况、职业卫生检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时报告监管机构),监管机构发现不提交报告或有违法行为(比如不检测、不体检、超标作业点不采取足够的防护措施等),经核实后,予以依法处理。
第3类用人单位数量十分庞大(看看到处可见的商场、路边修理店、饮食店、宾馆酒楼、学校、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研究机构、医院、诊所……),根本无法进行日常监管。由于其职业病发生概率非常非常低,也无需进行日常监督执法。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是实现对1类、2类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执法的最便利经济的有效方法。
通过乡镇政府、工业园区管理处、社区、村委、行业协会的协助,召集矿山、制造、建筑、能源行业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开会,并进行培训(用人单位自带矿泉水和午餐):
1、要求用人单位带自查自纠报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报告、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来参加培训,并提交给监督执法人员。监督执法人员发现没有报告的,核实确有违法事实后,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依法查处。
2、向用人单位解读《职业病防治法》,告知用人单位法律责任和处罚条款。
3、从用人单位的行业、职业卫生检测报告中寻找1类用人单位实行重点监督执法,其它用人单位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执法。
4、布置年度重点治理和其它监管任务。
5、其它。
小编脑洞打开想到这些,不一定对,请批评指正。
国外职业卫生日常监督执法是否全覆盖?
刚刚有网友说,国外职业卫生日常监督执法也不全覆盖,实行职业卫生日常监督执法的用人单位占全部用人单位的比例很低,充分体现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自律、雇员参与、工会监督和保险制约……
德国汉堡市的职业卫生是酱紫监管滴:
政府职业卫生监督员120名。
汉堡市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用人单位60000户。职业卫生监督员对照《用人单位风险分类清单》将用人单位分类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
高风险用人单位400户,监督员用检查表进行全覆盖现场监督检查。全部用人单位需要购买工伤保险、自己进行风险评估、职业卫生检测、职业健康检查。
中风险用人单位11000户,监督员用简易抽查表随机抽查很少部分用人单位,日常是用人单位自查自纠+雇员参与管理+行业自律。全部用人单位需要购买工伤保险、自己进行风险评估、职业卫生检测、职业健康检查。
高风险、中风险用人单位编写有自己的《XX企业风险评估程序》(Standard Operation Procedure,SOP),按下图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不断降低职业危害风险级别。
低风险用人单位48600户,监督员不去现场监督,有投诉就去调查。(臧工)
责编:李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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