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业卫生监管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劳动者在A厂工作,但是实际用人单位是B厂的情形,那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判断就很重要,只有确定实际用人单位,才能找到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都为用人单位。
如何认定实际用人单位呢?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
二看工资发放记录;
三看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四看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五看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六看用人单位盖章的考勤记录;
七看劳动者本人和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从上述七个方面可见劳动关系具有主体资格合法性、从属性、有组织性和有偿性四个特征,可作为职业卫生监管执法过程中确定主体展开调查的参考依据。
注意在执法过程中,有时当事人、证人会做出一致的虚假陈述,甚至主动提供虚假的书证、物证,执法人员不能轻信表面上协调一致的证据,应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查。
如在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相互矛盾的情况下,实物证据相对于言词证据具有优势证明力,可以在对实物证据的来源、形式和内容查证属实的基础上,通过实物证据验证言词证据的真实性,从而排除虚假的言词证据。证据证明效力的认定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的证据证明效力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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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李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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