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19年7月31日,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余杭街道义桥工业园区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职业卫生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安排未经职业健康体检的4名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岗位作业,执法人员进行了立案查处,对该公司处以5万元的罚款,并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前整改完毕。
据悉,该公司主要生产铝铸件,已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主要存在铝合金粉尘、氧化铝粉尘、噪声、苯乙烯、砂轮磨尘等职业病危害因素。执法人员在抽查该公司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时,发现了该公司有4名新进员工从事去毛刺工作,接触砂轮磨尘、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未进行上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的违法事实。
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岗位的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该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相关规定,经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对该公司给予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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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李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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