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道职业病诊断,很多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劳动者都不知道哪些可以疾病可以申请职业病诊断,今天来说说职业病诊断的一些常识,我想还有很多朋友不知道这些内容。
本文介绍的职业病诊断常识包括职业病的发病特点、职业病诊断原则、职业病诊断注意事项、职业病诊断的工作特点这几部分内容。具体如下:
职业病的发病特点
1.职业病是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因此病因明确。一例职业病的确诊对该环境中共同工作者的诊断具有参考意义。
2.职业病病情严重程度常与接触剂量或强度有关。不同的剂量或强度,引起不同程度的危害。病情严重程度常呈剂量(强度)-效应关系。
3.不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各不相同,接触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可能有促进病情发展作用;因此,职业病的临床表现十分复杂,可涉及全身各主要器官和系统。
4.个体差异对职业病的发病及严重程度有一定关系,在判断病情时必须考虑。
5.职业病危害因素是工作有关疾病的病因之一,但我国目前尚未将工作有关疾病纳入职业病范畴。
职业病诊断原则
职业病发病特点表明职业病诊断的核心问题是明确职业危害因素与所患疾病是否有确切的因果关系,因此诊断时必须具备这两方面的资料。
1.病因学资料
通过职业史、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实验室检查及明确病因的其他检查等途径取得职业危害因素的品种及其有关作用方式等资料
2.临床资料
包括病史、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及活体组织检查等资料。
3.综合分析
对以上病因学和疾病的各种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注意这三个“是否”重点:(1)职业危害因素的危害作用与临床表现是否相符;(2)剂量(强度)与疾病严重程度是否一致;(3)接触时间、方式是否符合职业病发病规律。
根据以上资料综合分析,判断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疾病是否有因果关系,同时做好鉴别诊断才能得出诊断结论。对一时不能确诊的可疑职业病,须随访观察,定期复查。随访期间可酌情给予必要的处理。
职业病诊断的注意事项
1.完整性:职业病诊断必须包括明确的病因、临床类型(急性、慢性)、严重程度(轻度、重度或Ⅰ期、n期等分级诊断),以及诊断单位盖章、医师签名等内容。
2.规范化:职业病诊断用词,必须根据已颁布的《职业病诊断标准的起草与表达规则第2部分:职业病诊断名词术语(GB/T16854.2-1997)的规定,不能使用诸如可能为某职业性疾患”、“考虑为某职业病”、“某疾病由某种职业性危害因素引起的可能性大”、“某疾病与某职业因素有关”等不确切的词汇作为诊断用语。
3.程序化:职业病诊断应以当地诊断为主,各省(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分级负责处理职业病疑难病例的诊断。
4.标准化:诊断必须根据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进行,职业病诊标准是我国职业病诊断最权威性的依据。凡已颁发国家诊断标准的职业病,其诊断原则及诊断分级指标必须严格执行。
职业病诊断的工作特点
职业病的诊断,从诊断的性质、诊断结论的效力和诊断技术方法上都与一般疾病的诊断有很大的区别,是技术性、政策性都很强的工作,涉及问题较多。
职业病的诊断,必须依据病人的职业史、接触职业危害的具体情况、现场调查与危害评价,结合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结果,并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所致类似疾病后,通过分析方能作出诊断。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目前,部分省市已建立职业卫生专家库,职业病诊断组的人员将从这个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三位职业病诊断专家进行职业病诊断。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户口所在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对职业病诊断结果有争议或者不服的,可申请职业病鉴定。确诊为国家法定职业病的患者,可按规定享职业病待遇。
必须执行职业病报告制度,以便有关单位进行一系列执法及预防工作;并由此提供全国职业病发病率的基础统计资料。有无职业病发生是评价工作环境中预防职业危害的各种措施是否有效的客观指标之一,也是研制或修订车间卫生标准的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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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李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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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 2021-04-28 19:19:18.0
游客 2019-09-27 11:47:29.0